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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法院:拾得他人银行卡 贪财取款被判刑
作者:徐微娜 崔瑾  发布时间:2014-10-30 16:51:33 打印 字号: | |
  三原一男子任勇持捡来的银行卡,分别在咸阳市多家银行分15次取走现金17400元,最终任勇也为自己的贪婪付出了沉重的代价,10月28日被三原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二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据查:2014年4月12日至2014年6月21日,被告人任勇持捡来银行卡,抱着试试运气的态度任勇破解了卡密码并发现卡中存款。未能抵挡住金钱诱惑的任勇分别在咸阳市多家银行分15次取走现金17400元,支付手续费60元,其中6月18日任勇将该卡借给其朋友郭冰,该郭从卡上分三次取走现金300元,手续费12元,以上共计17772元。 被害人在发现银行卡丢失后立即向警方报案。警方通过调用银行取款机监控录像,顺腾摸瓜将任勇抓捕归案。案发后任勇的家属已经向被害人退赔17800元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任勇拾得的银行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支取卡内钱款的行为符合“冒用他人信用卡”特征,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故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拾得他人银行卡并取钱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对拾得人来说,拾到他人的财物,应尽归还的义务,不归还即为违法,切莫财迷心窍,轻易以身试法;对银行卡持有人来说,务必将银行卡、个人密码和身份证分开存放,以避免银行卡遗失遭他人利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文中均为化名)
来源:三原县法院
责任编辑:殷春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