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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陪审员陪审工作与管理的调研报告
作者:樊洁 雷向阳  发布时间:2014-10-20 09:53:19 打印 字号: | |
  笔者结合近年来三原县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就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员陪审工作与管理做以简要探讨。

  一、人民陪审员基本情况及落实“倍增计划”的完成情况

  该院现有法官58人,人民陪审员69人,其中2010年4月认命了30名(一人病故),2014年4月按照最高法院“培增计划”的要求经三原县人大常委会任命了40名人民陪审员。所有人民陪审员经该院统一培训后正式上岗,已于2014年4月全面完成人民陪审员“培增计划”的任务。

  该院人民陪审员,从政治面貌上看有中共党员61人,党外人士8人。从行业分布看,其中工会1人、妇联1人、共青团1人、卫生1人、医疗2人、科协1人、审计1人、教育3人、基层干部58人,行业分布相对广泛,大部分陪审员来自基层单位干部、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和农村两委会,主要满足本院庭室和派出法庭组成合议庭审案的需要。69人中包括人大代表16名、政协委员1名。从学历层次看,具有专科以上学历的7人,其中本科学历43人。从年龄构成看,无30岁以下人,30岁至40岁的15人, 41岁至50岁的26人, 50岁以上的28人。可以看出个别同志年龄较大,学历偏低,这部分人主要来自基层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但他们常年在基层工作,对当地民风、民俗、民情比较了解,工作积极性高、工作经验丰富、深知问题的症结,在案件的审理中发挥着比较重要的作用,所以被破格选任。

  二、落实省法院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民陪审员工作和健全完善工作制度机制分解的通知》情况

  (一)实行人民陪审员履职通知制度完善陪审工作机制

  一是实行人民陪审员履职通知制度。在案件庭审前,对需要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提前三日向被选取的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和本人发出《参加陪审通知书》,以便他们提前安排好工作,有效地防止和解决人民陪审员本职工作与参加陪审的矛盾。在庭审案件时,要求陪审员按时到岗,如因故不能来院陪审要提前请假。二是切实发挥人民陪审员的职能作用。要求陪审员开庭前认真阅卷、登记、学习相关法律文件做好准备工作,在合议庭讨论案件时,要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审判员尊重陪审员的意见并将陪审意见记录在卷,不能“陪而不审,合而不议”。该院《人民陪审员管理制度》要求所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律由人民陪审员和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陪审员在参与案件审判过程中,还享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十一条规定的对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独立表决权,及对有分歧意见案件要求合议庭报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提请权。如果合议庭不采纳人民陪审员的少数意见或不同意其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要求,或者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不采纳其意见的,业务庭庭长应在案件宣判后,采取适当方式向其说明作出裁判意见的事实依据、法律适用等裁判理由。案件宣判后,书记员应将本案裁判文书提供一份给人民陪审员,以便告知案件的裁判结果、便于其拟写参加案件审判情况报告。

  (二)人民陪审员的日常管理情况及开展陪审工作的做法

  该院政工科负责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指导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工作,专门制定了《人民陪审员日常管理工作规则(试行)》,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工作的范围、程序作了具体规定,从思想上和组织上保证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落实。在陪审员的日常管理使用上,实行“集中管理,分类使用”,由政工科具体负责与各业务庭、法庭的联系、沟通安排陪审员参加庭审,提供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资料。在“随机抽取”原则的基础上,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以确定人民陪审员所参审的案件。一是随机抽取与组织确定相结合。院内庭室审理案件原则上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人民陪审员中确定,基层法庭审理案件原则上邀请辖区内的人民陪审员。二是采用随机抽取与合理调配相结合的方式选用人民陪审员。对疑难、复杂、专业性强的案件,尽量选派专业对口或相近的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具体做法为:1、婚姻家庭类案件。案件主要集中在离婚纠纷、赡养纠纷等案件中。参与这部分案件审理的人民陪审员主要来自基层村、居委会。2、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这部分案件主要集中在盗窃、抢劫、强奸、伤害案件中。参与这部分案件审理的人民陪审员主要来自共青团、妇联。3、涉农案件。参与这部分案件审理的人民陪审员主要来自党政机关和基层组织。4、医疗纠纷案件。参与这部分案件审理的人民陪审员主要来自医疗机构。这样不但可以发挥人民陪审员“行家里手”的作用,又可以节约诉讼成本,还可以与法官形成思维互补,完善法官的知识结构的作用,达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2014年1--7月份,该院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307件,参审率为91%,其中调解率为70%、上诉案件无二审发改案件,保持了案件的高质量和良好效果。

  三、落实人民陪审员经费保障情况及接受培训情况

  为了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履职能力,该院通过集中培训和庭审观摩等形式,多次组织陪审员进行专门培训。分别抽调民商事、刑事、行政审判业务骨干,为陪审员讲解法律基础知识、审判工作基本规则、法官职业道德和审判纪律等知识。从而使陪审员领会和掌握了各类案件的相关法律知识和审判程序,基本具备了依法履行职务的能力。同时,在每次人民陪审员参加完庭审之后,各庭要组织陪审员座谈会,交流工作经验和探讨在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近年来,还多次组织开展由院长、副院长亲自带头的庭审观摩活动,对人民陪审员以庭代训。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观摩,逐案进行观摩评比,当场评议,肯定好的经验和做法,指出不足之处,做到了边审判、边观摩、边评比、边学习、边总结。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享受各项补贴,因参加审判活动、培训而支出的公共交通、就餐的等费用,该院按照每审结一件案件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四、开展人民陪审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该院在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上做了大量工作,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陪而不审现象难克服。尽管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了一些案件,但更多的是从数量上起到为合议庭作补充的作用,法律赋予陪审员与法官的同等权利不能得到充分行使。2、本职工作与陪审工作矛盾难克服。该院现有的人民陪审员都是兼职,其本职工作与审判工作的矛盾比较突出,个别陪审员缺乏法律意识和程序意识,想来则来,工作忙就不来,主观上存在较大的随意性。3、陪审员参审率偏低。目前,由于当事人对人民陪审员的有关规定和情况不了解,当事人很少提出由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的申请;此外,个别陪审员履职积极性不高,甚至有的陪审员因工作繁忙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陪审员职责,导致该院人民陪审员参审率偏低。4、人民陪审员工作经费严重不足。目前尚未得到财政补贴,虽多次向县委、政府、财政部门申请解决人民陪审员的补助经费,但由于地方财政困难,很难将补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在此情况下,该院挤出仅有的办公经费,实行每人每案补贴50元,补贴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培训而支出的交通费及相关补助费用,而有些案件需要开庭两三次,甚至出现个别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活动倒贴费用的情况,挫伤了其参加陪审的主动性,导致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的积极性不高。

  五、对开展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一)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探索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陪审员制度。可以借鉴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陪审员参与审判时,其职权只限于在法官指导下对案件中证据的采信、事实的认定作出定决定,对被告人是否有罪等作出裁定,法律适用由法官决定。

  (二)强化陪审员的经费保障措施。有关陪审员经费的标准规定应该由上级人民法院统一与上级财政部门协调,作出区域性的规范,由下级遵照执行,就象政法部门公用经费规定一样。

  (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应足额配备与审判员相应数量的人民陪审员,经过调研根据审判实践中总结的经验和各业务庭日常审判工作的特点,建议增补人民陪审员的推荐优先从有一定法律知识累积、日常工作与陪审案件冲突不大及热爱人民陪审员工作的人员范围内推荐,例如:退休教师及从事妇联、工会、共青团工作的人员等。

  (四)上级法院要加大统一培训力度。基层法院的师资力量相对薄弱,教学经验相对不足,基层法院的培训虽然有一定的针对性,但缺乏系统性,缺乏一定的理论深度度。上级法院应对新选任的陪审员应该组织统一的岗前培训及业务集中培训。

   (五)加强对违纪制裁的制度研究。无规矩不成方圆,既然法律上规定陪审员参加案件审判执行时与审判员享有同等的权利,就应有同等的实际担责方式。一是陪审员发生严重违纪行为,法院或纪检监察部门的处分决定除送所在单位外,应当存入个人档案。对陪审员的个人年度考核作为其一项工作也应归入个人档案,当然其所受表彰也应入档,而不仅是通知其所在单位就算了事。二是应当规定陪审员发生什么样的违纪行为后或者受到何种纪律处分后应当立即提请免除其职务,在何种情况下不得再行选任为陪审员等,完善其退出机制。

  总之,该院严格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经过运行和实践,进一步强化了审判工作的公开性、民主性和透明度,充分发挥了法官精法律、陪审员解民情的特点,有力地充实了审判力量,实现了情、理、法的有机结合,达到了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同时在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上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需要在今后努力加以解决,以调动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工作的积极性,发挥人民陪审制度应有的作用。
来源:三原县法院
责任编辑:殷春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