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5日,淳化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在被执行人结婚之日,顺利执结了一起拒付孩子抚养费案件。
2012年6月18日,申请执行人李娜与被执行人张文因感情不和,经淳化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离婚,孩子随其母李娜生活,由其父张文每年支付孩子抚养费3000元至孩子18周岁止,但被执行人分文未付。申请人李娜分别于2012年8月10日、2014年4月8日两次向淳化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官多次往返被执行人家中,但其自与李娜离婚之后,一直在外地打工,长年不归,杳无音讯,致该案无法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及时保护。
2014年10月15日,被执行人张文从外地返回,在家中举办婚礼。执行法官闻讯后及时赶到被执行人村中,看到眼前热闹非凡的结婚场面,执行法官放慢脚步,改变执行策略。结婚虽是人生中一大之喜,但失去这次执行机会,被执行人会溜之大吉。法官从人性化角度耐心等待,让被执行人顺利举办完迎亲仪式之后,由镇、村两级干部向被执行人吹风贯耳,让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否则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对法官深表敬意,对人性化执法表示感谢。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张文一次性付给孩子抚养费9000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