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调研之窗 > 法官论坛
关于旬邑法院人民陪审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作者:姚宝民  发布时间:2014-10-16 09:57:41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旬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和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扎实开展人民陪审各项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情况。

  为认真落实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旬邑法院紧密结合本院实际,不断强化工作措施,积极推进人民陪审员补选工作。2014年5月,旬邑县人大常委会表决任命19名人民陪审员。至此,旬邑法院共有人民陪审员30名,法官与陪审员人数比为1:0.81,目前未完成“倍增计划”1: 1任务。拟于11月份县人大再任命20名,到时法官与陪审员人数比为1:1.35。目前人民陪审员 30名,其中男性 26名,女性4名;30岁及以下 1名, 31-40岁6名,41岁到50岁13名, 50岁以上10名;本科学历及大专学历12名,高中及以下学18名。基层干部7名,人民团体成员1名,事业单位职员4名,专业技术人员3名,社区工作者、普通居民、农民14名。

  在选任工作中,旬邑法院主要做法:一是提高认识,为增选工作提供思想保障。要求全体干警充分认识到人民陪审员制度对于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工作主题,认真做好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工作,建立一支素质优良的人民陪审员队伍,促进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二是统筹部署,为增选工作提供组织保障。成立由院长担任组长的领导小组,统筹部署增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确保增选工作的具体推进;制定《关于增选人民陪审员的实施方案》,明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选任条件和选人程序等内容;积极主动地向县委、县人大做增选工作专题汇报,自觉接受人大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指导,取得县委、人大的大力支持。三是加强宣传,为增选工作提供舆论保障。充分利用电视台、网站、宣传栏等新闻媒介发布选任简章,面向社会公布选任名额、条件和程序等相关事宜,进一步畅通“选任口”,确保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此外,通过加大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正面宣传力度,增进人民群众对陪审工作的理解支持,增强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自豪感和使命感。四是严格选任,为增选工作提供质量保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与司法行政机关密切配合,做好确定名额、推荐报名、审查筛选和提请任命工作;注重优化组成结构,严格按照基层群众所占比例不低于新增人民陪审员三分之二的要求,扩大基层群众的当选比例;注重吸收不同行业、不同年龄、不同性别的人员担任人民陪审员,优化陪审员组成结构。五是任前培训,为增选工作提供素质保障。对新任命的19名及原任11名人民陪审员进行职业道德、法律专业知识、调解技巧三个方面进行岗前集中培训;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法律讲座、庭审观摩、交流座谈会,以直观形式加强法律熏陶;为人民陪审员订阅《人民法院报》、《审判实务》等法律报刊书籍,引导其加强日常学习,以更快更好地适应陪审工作。

  二、关于落实省法院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民陪审员工作和健全完善工作制度机制任务分解的通知》情况。

  1.强化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审能力显著增强。全院高度重视人民陪审员履职保障措施的落实,积极争取支持,努力为人民陪审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人民陪审员参审能力和参审效果显著增强。2013年,人民陪审员共参审案件 192件,陪审率为80.3 %,2014年以来,人民陪审员共参审案件166件,陪审率为80.6 %。一是细化工作流程。该院专门制定了《人民陪审员工作运行规则》,紧紧抓住陪审员案件预知权、审理权、独立表决权的保障,合议前法官法律观点的释明等关键环节,进一步细化案件陪审过程中的运行程序,为人民陪审员优质高效地履行好陪审职责打下了较好基础。二是改善工作条件。该院为人民陪审员提供了专门的办公室、合议室等办公、休息场所和电脑、桌椅等办公设施,并指定专人负责人民陪审员的接待、用餐、往返等事宜,为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工作提供便利,极大地鼓舞了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热情。三是加强经费保障。在政府财政部门的关心支持下,该院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所必需的经费开支,都纳入正常业务经费预算,2010年以来,人民陪审员来院履行职务的交通、误餐等补助我院都坚持每件50元的标准,按月发放。

  2.创新举措,人民陪审员履职途径不断拓展。多年来,全院高度重视人民陪审员的地位和作用,积极探索陪审工作新机制,不断拓展人民陪审员的履职途径。一是扩大参审范围。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司法知情权和选择权为切入点,在普通程序案件组成合议庭前,通过发放“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审意愿征询表”先行征求当事人意见,并采取随机抽取为主、相对固定为辅的陪审员选定原则,有效扩大了人民陪审员的参审范围,人民陪审员案件参审率逐年提高。二是强化调解职能。进一步强化人民陪审员的调解职能,通过人民陪审员独立主持调解、组成专业调解组等形式,不断发挥人民陪审员知民情、解民意的优势,有效提高了法院民事案件的调解成功率。三是加强民意沟通。注重发挥人民陪审员来自群众,与群众易于沟通的优势,设立人民陪审员工作室,由人民陪审员轮流接待社会公众和诉讼当事人,通过人民陪审员与公众的沟通互动,在完善法院倾听群众呼声,汲取民意的工作机制的同时,人民陪审员制度本身也得到了丰富拓展。

  3.完善机制,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全院不断加强对人民陪审员队伍和参审工作的管理,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大力推进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一是完善管理机制。我院由政工科牵头,各审判业务部门密切协作,分工明确、执行有力的人民陪审员工作管理机制。政工科还指定专人负责人民陪审员的日常管理、岗位培训、使用流程、考核奖励等。二是完善考核机制。我院建立了对主审法官和陪审员的双向考核机制,一方面通过不定期抽查庭审和案卷,考核主审法官对人民陪审员案件预知权、审理权、独立表决权的保障情况;另一方面将人民陪审员参审情况纳入司法统计,实行按月报送,确保对人民陪审员审判实绩、工作态度等方面的考核有章可考、有法可依。

  三、当前人民陪审员工作的难点与问题。  

  当前,人民司法审判事业正处在一个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人民陪审员制度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清醒地看到,我院的人民陪审员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在:     

  一是人民陪审员化解矛盾纠纷的职能作用有待拓展。当前,社会结构急剧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群众诉求不断增多,司法难度日益加大,对人民法院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提出了严峻挑战。人民陪审员来自基层一线,熟悉社情民意,群众工作经验丰富,亲和力强,在参与案件审理、调处和化解矛盾纠纷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我们在运用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实践中,还存在着参审率不平衡、参审面不均衡和履职途径不宽广等突出问题,没有形成法官职业思维与大众思维优势互补的良好局面,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矛盾纠纷处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是人民陪审员职业结构单一。我院人民陪审员队伍的职业结构比较单一,在机关事业单位任职的占大多数,有的还担任着领导职务,参审与他们的本职工作时常发生冲突,甚至影响到了其本职工作,以致有些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的领导和同事,对人民陪审员参审工作不理解、不支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陪审员的参审率,进而影响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作用发挥。

  三是人民陪审员的履职条件和履职保障有待改善。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各项配套保障仅限于《人民法院组织法》、《决定》等法律规范,条文内容简单,且缺乏可操作性。以参审补助为例,《决定》规定,人民陪审员因参加陪审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费用以及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因陪审而产生的误工损失均应补助,但相关补助标准并不明确。目前,我院人民陪审员参审补助按照每案50元包干,而许多案件,从庭前阅卷到审理合议再到依法宣判,人民陪审员每案至少要参加3次陪审活动,如果加上调解则更加费时费力。参审补助偏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积极性。另外,关于人民陪审员的培训经费、办公经费、奖励经费等更是无法得到有效落实。在现有人员经费开支尚未完全解决的情况下实行“倍增计划”,增加后的人员开支问题必然大幅上升,也势必会增加法院经费使用方面的压力。

  四、对开展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进一步做好陪审员工作,是深入推进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一个重要途径。因此,切实加强与人民陪审员相关的制度建设,是十分必要的。

  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协调。成立相关工作指导小组,对人民陪审员工作进行综合规划,合理设置短期工作目标,以及中远期的发展方向,分阶段进行推进部署,力争人民陪审员工作能够实现循序渐进、有序发展。要注重争取相关的政策支持,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通过制定较为完备的配套政策,将法律中的原则性规定细化出来,尤其是经费保障等与工作紧密相关的政策。要能够认真落实,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人民陪审员工作的重要性,将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和规定,深入细致地开展好此项工作,并及时发现、反馈、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二是要注重充实队伍结构。合理规划人民陪审员的队伍数量,按照能够服务和推动审判工作发展的需要,采取与审判员数量成对应比例的形式,明确人民陪审员总数的上下限,不定期进行补充、调整,确保队伍整体的流动性,及时补充差额与不足。严格按照规定选任人民陪审员,采取自我推荐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逐步拓宽人民陪审员的选人渠道,通过不断加强宣传工作,吸引更多符合条件并有志从事此项工作的公民,参加到这个队伍中来。切实加强教育培训,根据人民陪审员自身的学识情况,将普遍培训与专门培训结合起来,因人施教,定期普及与陪审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并探索实行专业化培训工作,让人民陪审员也能够学有所长。

  三是要完善制度保障建设。落实与人民陪审员工作相关的经费保障,主要是人员选任、日常工作开销、业务培训等方面的经费,采取预算方式纳入财政计划中,明确由上级或本级财政保障,并可视工作需要进行追加,确保所需经费足额到位。注重保障参加陪审工作所需的时间,合理调配人民陪审员的工作安排,一方面法院在安排人民陪审员参审时,应当给人民陪审员留给安排工作的时间,另一方面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或组织,对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的情况,要充分给予支持和配合。探索完善人民陪审员退出制度建设,定期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表现进行考核,对于确实不适合从事此项工作的,或因自身原因难以继续从事工作的,应按照程序提请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以便能够及时补充人员,让人才进出的通道能够切实畅通起来。
来源:旬邑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