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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都法院:审理公示催告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作者:张丹  发布时间:2014-10-15 11:34:14 打印 字号: | |
  【要点提示】

  公示催告是民事诉讼所专门规定的非诉程序,不属于严格的民事诉讼法范畴,是票据丧失后失票人保全和恢复其票据权利的重要补救措施。司法实践中,因这类案件较少发生,故民事法官对其程序适用比较生疏。对于票据的持有人来说,学习和掌握公示催告制度的法律规定,有利于在发生票据丧失时能够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件索引】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3)秦民催字第00002号

【基本案情】

  申请人陕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陕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其持有的付款行为你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壹张被盗,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 

【审理及裁判】

  申请人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2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陕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评析】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申报权利,如逾期无人申报,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司法实践中,适用公示催告程序需注意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一、公示催告程序的申请人。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司法解释,票据持有人是指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另一方面,该票据持有人的主体界定应与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其他诉讼主体不同,理由在于,该票据持有人应以票据载明的主体为准,而不考虑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二、公示催告的适用条件。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公示催告的原因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汇票、本票和支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并且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的状态。也即是说,如果票据的最后持有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票据的利害关系人,则因已经有明确的相对人(或说当事方),票据的最后持有人应当按照普通的民事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不能申请公示催告。

  三、申请的形式要件。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至少应当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申请人的身份状况;2、票据的基本情况;3、申请人所享有的票据申请权理由;4、丧失对票据占有的原因,如遗失、被盗,并写明主要经过。

  四、公示催告程序的基本构造。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依据申请人的申请而启动的公示催告程序,应当首先通过媒体发出公告,同时向支付人发出停止支付票面金额的通知。公告期满无人申报权利的,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法院不能依职权作出)作出除权判决(笔者认为,与普通民事诉讼程序相同,应经开庭审理后作出除权判决)。通过媒体将该判决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来源:秦都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