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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武法院:悔婚约八万彩礼索要难 促和谐法院调解如数还
作者:贾和平  发布时间:2014-10-10 15:57:00 打印 字号: | |
  “八万元我索要了整整两年,要不是你们我都没法活了,太感谢你们了……”,张涛激动地拉住办案法官的手不停的表示感谢。10月8日,长武法院调解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调解由被告姜建刚、姜静返还原告张涛彩礼款80000元,并返还原告为被告姜静购买的“三金”。由于调解及时避免了矛盾可能再次激化升级的发生。

  张涛与姜建刚之女姜静2011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4月15日经双方协商约定被告到原告家生活,2011年5月10日双方举行了订婚仪式,张涛通过银行给付姜建刚彩礼80000元,并向被告姜静购买了“三金”( 金项链、金耳环、金戒指)。2011年11月底,张涛与姜静因商议婚后老人赡养问题时双方发生争执,之后,被告姜静对婚事一拖再拖。由于结婚不能实现,张涛无奈提出结束双方的婚约。为此,原告多次前往姜建刚家索要给付的彩礼,均遭到姜建刚、姜静的拒绝。2014年5月,张涛及其家人再次去姜建刚家索要彩礼时双方发生争吵,姜建刚并向公安局报警。

  案件受理后,主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在调解中,二被告认为,在订婚后是原告翻悔的,按照农村习俗男方悔婚的彩礼女方一律不退还,并且原告三番五次来被告家闹事,对被告家名誉造成了恶劣影响,坚决不同意退还,并要求原告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原告告诉法官,自己所给付的彩礼款是从银行贷款及亲戚朋友处所借,为此婚姻原告已债台高筑,原告向被告苦苦索要整整两年了,被告分文未付,原告损失已达10万元,如果二被告不能满足原告要求,他一定会给被告“好颜色”看。承办法官告诫双方,法律上没有规定结婚前必须订立婚约,由于婚约不得请求强迫履行,因此在法律上不受保护,既然双方没有登记结婚,依照我国婚姻法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应当予以支持。因此被告方应当返还原告彩礼80000元。对原告欲给被告“颜色”看的说法,法官进行了批评,告诫原告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公民,要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权益,切莫因一时冲动由合法变为违法。主办法官先后采用“面对面”、“背对背”等方式,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细致做双方当事人调解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文中人物为化名)
来源:长武县法院
责任编辑:殷春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