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秦都法院:不懈执行为民生 耐心说法巧化解
作者:王喜君 霍志文  发布时间:2014-10-08 08:45:51 打印 字号: | |
  9月28日,一起历时两年多的涉民生侵权案件,在秦都区法院执行法官的多次协调下,圆满结案。

  2012年5月31日至6月1日,葛强先后与王宁、郭伟前往被告陕西省地质矿产研究院(以下简称:地矿院)家属院更换下水道并进行防锈刷漆工作。同年6月2日,葛强在家中死亡。经司法鉴定:葛强在患有心脏病的情况下,因不良工作环境及劳累等因素,引发急病而猝死。

  事故发生后,葛强的继承人张蓝、王花、葛静将地矿院、奥达公司及执行董事吴广、股东刘展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奥达公司与地矿院共同赔偿葛强的丧葬费22165元、死亡赔偿金41468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9166.25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并承担鉴定费15000元,判令吴广、刘展对上述赔偿金中应承担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经审理,2013年12月10日,秦都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奥达公司承担原告损失的50%,共计250506元,被告地矿院对以上250506元的赔偿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000元,原告承担4500元,被告奥达公司承担2250元,地矿院承担2250元。两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6月3日,该院以(2014)咸中民终字第0046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被告未主动履行义务,原告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7月7日正式立案,执行法官于7月10日依法向两被执行人(被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告5日内向申请人(原告)支付赔偿款25050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250元、申请执行费3658元。

  申请人分别是受害者葛某的母亲、妻子、儿子,发生了这样的悲剧,对一个本来就不富裕的家庭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几个申请人均陷入了巨大悲痛之中。考虑到该案的特殊性,执行法官丝毫不敢懈怠,一方面积极做被执行人的工作,要求其尽快将赔偿款支付到位,另一方面耐心开导申请人,说服其尽量给对方一点时间去筹措资金,争取一次性解决问题。经过执行法官多次反复协调,奥达公司在公司运转十分困难的情况下,同意拿出50000元现金。地矿院始终认为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执行法官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及对工作的执着精神感动了他们,最后,同意支付赔偿款180000元。

  执行法官认真负责的敬业精神让几个申请人感到了法律的温暖,人间的真情,也作出让步,放弃了剩余部分赔偿款,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于2014年8月28日履行完毕。申请人为表达感激之情执意要送给执行法官一本《圣经》。(本文当事人均系化名 )
来源:秦都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