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原县人民法院近年来按照强审判、精调解、促和谐、保稳定的工作思路,民商事案件调解工作取得了显著效果。2012年1月以来,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3580件,审结3398件,结案率95%,审限内结案率100%,其中调解结案及调解后当事人撤诉的2291件,案件调撤率达到88%,为辖区的稳定、和谐和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构建民商事案件调解工作新机制
三原县法院在工作中凸显“四个新”:一是牢固“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新理念。法官干警通过走村入户、访贫问苦深入了解辖区群众对法庭工作的新期盼、新要求,紧紧围绕“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对照检查,分析自身存在的不足,提出改进的举措和方向,针对广大群众提出的希望法院办实事、解纠纷的要求,院党组把民商事审判工作的重点放在当事人矛盾纠纷的化解上,在保证效率的同时,着力做好司法调解工作,作为我院民商事审判开展工作的方向和目标。二是出台便民利民的新举措。高度重视落实审判“五进”,开展巡回审判活动,对于符合巡回办案条件的案件,逐个下村入户,进一步增强了调解案件、普及法律的效果。三是建立工作考核的新方法。采取周汇总、月讲评、季排名、年考核的办法推进审判工作的开展。每个审判业务指标完成情况,特别是收结案、调解率、巡回办案等工作指标完成情况按周统计后送主管院长,同时在全院每月召开的庭长例会上,主管院长对各庭审判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讲评,并且将排名和考核情况作为对各庭及干警考核的直接依据。在责任落实上党组抓庭长,各基层法庭庭长作为工作任务落实的第一责任人,每个工作日对每名干警、每个案件直接督促、强力推进工作开展。四是执行案件质效评价新标准。严格执行审判流程监督管理办法和案件评查的规定,从案件立案开始,就对案件办理当中的送达、调查、庭审、调解和裁判,通过法院审判流程管理系统进行实时监督,并在诉讼程序结束后进行严格评查,特别是就调解结案的案件调解过程是否违法、是否违反当事人自愿等进行严格审查,保证了调解的质量和效率。
二、探索推进司法调解的新方法
通过长期扎实细致的探索,该院在审判实践中总结出了司法调解的五种方法,干警们称之为“五类法”。
第一类是全程调解法。即从案件受理开始,在送达、庭审、庭后等环节全程进行调解。对于当事人之间矛盾纠纷时间较长,矛盾产生因素较为复杂的案件,比如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往往通过一次、两次调解不能达到化解矛盾纠纷目的。针对这种情况,法院从案件立案时便扎实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开展调解工作。干警通过严格遵守《法官文明用语》、《法官忌语》,创造以人为本的良好诉讼环境,在送达诉讼文书时,办案法官着重就当事人的之间纠纷的焦点进行了解,同时开展说服教育;在庭审当中,办案法官在确认案件证据、查明案件的过程中,基于案件的事实继续进行调解;庭审结束后裁判文书送达前,办案法官从裁判内容能否顺利执行、如何及时保护自身合法权利角度,分步骤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最终达到调解结案的目的。例如在办理雷某诉米某离婚纠纷一案当中,原、被告双方均系再婚,共同生活期间二人经常拳脚相向、互相不尽夫妻义务,到后来双方不闻不问,分居已达数年之久,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是米某顾及自己是第二次婚姻,离婚后社会影响不好,同时担心自己是甘肃人,离婚后户籍能否继续留在三原而坚决不同意离婚。办案人员从案件受理开始,在立案、送达环节向被告讲明婚姻关系及财产分割的条件,在庭审阶段消除米某关于社会影响的担心,在庭审后明确相关户籍的法律规定,打消了米某的担心,最终使该案调解结案。
第二类是邀请委托调解法。针对辖区广大农村是熟人社会的现实,案件当事人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根据这一特点,在审理案件时邀请委托当地的基层组织、德高望重的人员、群众中知名人士等参与案件调解。同时发挥人民陪审员的积极作用,利用人民陪审员熟悉当地情况、在当地具有代表性的优势,耐心细致的做好当事人的调解工作,收到了明显效果。2012年以来,共邀请基层组织、德高望重的人员、群众中知名人士等1832人次,参与了1522件案件的调解,共计调解结案1401件。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调解879件,调解结案681件。目前,在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实施后,三原法院每个基层法庭辖区都有6名以上的人民陪审员,县城范围内共有陪审员43名,为邀请委托调解法的实施打下了坚实基础。
第三类是模糊调解法。针对“赡养、抚养、扶养”案件和当事人之间系近亲属关系的案件,在合法的前提下,淡化法律责任的方法,耐心听当事人倾诉,耐心做当事人的说服和教育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不仅要从法律的角度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更重要的是从亲情道德的角度让当事人明白履行法律义务是其应尽的义务,办案法官通过走访当事人的亲朋和邻居,准确把握案件争执的实质焦点,利用业已存在的亲情感化双方当事人,化解当事人双方心中的积怨,起到调解结案的效果。例如在办理耿某赡养纠纷一案中,老人养育了八个子女,其中一人早逝、一人因病致残,其余六名子女因家庭纠纷在赡养老人问题上相互推诿。办案法官到老人家中调查情况时发现,寒冬腊月,老人衣衫单薄、食不果腹,蜷缩在冰冷的床上瑟瑟发抖,办案法官从亲情入手,就老人抚养六子女付出的艰辛作为切入点,促使六被告认识到因家庭纠纷不尽赡养老人义务的错误,主动就赡养事宜达成协议,耿某撤诉。现在的老人生活幸福、怡享晚年。
第四类是巡回办案法。开展巡回办案工作,在取得对群众进行普法教育效果的同时,也对案件调解工作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该院根据部分案件当事人顾及自己脸面,不愿将自己的负面展露在所居住、生活环境的特点,同前期的走访摸排工作,从注重善良风俗形成、保护特殊群体权益、配合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等角度出发,确定案件采取“五进”方式进行巡回办案,并在庭审后,召开有村组负责人、基层调委会成员、当事人邻居等参加的旁听公民座谈会,征求对法院裁判的意见和建议。在办理上门女婿王某离婚案当中,女方韩某提起了离婚诉讼,法庭经过前期的调查了解后,决定在当事人住所地公开开庭。庭审后,旁听群众对女方家庭生活当中的种种行为提出了批评,赞扬了男方作为上门女婿多年来为家、为孩子、为老人所做的贡献,100多人当场签名请求法庭判令不准离婚,女方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当庭撤诉。
第五类是查明事实法。通过审理核实案件证据,是进行调解的前提和基础,实践中充分发挥证据的作用,适时进行调解,是调解特色之一,基于法院已经查明证据证明的事实,明确当事人各自的权利义务,从双方当事人通过诉讼所要达到的不同的预期目的入手,促成其达成调解协议。如在办理崔某诉杨某健康权纠纷一案当中,被告无证驾驶车灯有故障的摩托车,在夜间将原告撞伤,事故发生后双方均未报警,崔某住院20余天,花费医疗费近2万元,崔某来院诉讼后,经办案法官耐心调解后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但是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双方发生口角,被告的妻子因此诱发旧疾住院,原来达成的调解协议被告反悔。经过此番经历,原、被告之间矛盾愈加复杂,已成水火不容之势。为了将矛盾纠纷彻底化解,办案法官认真核对原告所主张诉讼请求的证据,向双方释明健康权纠纷案件裁判项目和计算标准,并耐心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通过扎实细致的工作,使其再一次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当事人之间矛盾得以圆满化解。
三、搭建基层矛盾纠纷化解的新平台
三原县法院在案件调解中取得的优异成绩,与长期以来积极参与构建全县各镇、发展服务中心及村级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分不开。2012年以来,通过“五进四访三提升”爱民服务活动、“百千万”主题实践活动、“一村(社区、企业)一法官”工作机制、“三官一律”进基层等活动,大力开展指导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搭建基层矛盾纠纷化解网络平台。一是开展镇、村人民调解员培训。三年来,共开展镇级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培训会73次,各村调解员培训231次,累计培训人民调解员3857人次,切实提高了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素养和调解能力。二是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案件审理、参与案件调解。采取以审代培的方式,扩大其视野,增强其实践操作能力,2012以来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案件审理377件、参与案件调解792件。三是主动帮助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矛盾纠纷。在“一村(社区、企业)一法官”工作机制、“三官一律”进基层等平台基础上,法官干警积极帮助人民调解组织开展工作,2012年10月以来共帮助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矛盾纠纷251件。四是支持人民调解组织工作。该院对已经在人民调解组织达成调解协议,又诉讼到法院的案件,只要该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则依法及时予以保护,三年来已有144件案件得到了依法办理。
民商事审判工作直接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只有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让法律走进寻常百姓,为群众解难,才能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只有用法律传递温情善意,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五类调解法的落实,为建设美丽乡村、和谐社会打下了坚实基础,为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提供了一条坚实的道路,必将为和谐社会的建立产生进一步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