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10日,旬邑法院依法宣判了由旬邑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梁磊(化名)交通肇事一案,判决被告人梁磊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4年7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梁磊无证驾驶无牌无保险二轮摩托车,沿旬邑县排夏社区胡洛村乡村道路高速由东向西行驶至郭强(化名)家门前时,将由南向北过马路的被害人郭娜(化名)撞倒,造成郭娜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梁磊受伤,车辆受损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旬邑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梁磊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上路行驶,未确保安全、未保持安全车速,遇交叉路口未减速慢行,是形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郭娜作为行人上道路行走,未确认安全后通行,是形成事故的次要责任。2014年7月23日梁磊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向被害人近亲属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21200元,并履行清结,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磊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结合被告人有自首、如实供述、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各项经济损失等情节,且确有悔罪表现、在其社区一贯表现良好,故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在此案中,被告人驾驶三无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虽然事后被告人方积极筹钱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但是如果车辆有保险,那么一方面能从金钱上给与被害人家属更多的补偿,另一方面被告人方也不至于落得倾家荡产。所以想提醒那些驾驶三无车辆的人员,在驾驶车辆以前,一定要办理完善相关手续、谨慎驾驶,对他人负责、更是对自己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