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力的表现,具有强制约束的法律效力,其重要性不言自明。对法官来说,制作法律文书必须严谨、认真,文书词语、内容,表达精炼准确。如果工作不细心,出现错别字等,导致文书词不达意、逻辑混乱甚至错误,会致当事人对司法公信力产生怀疑,甚至造成执行困难和意想不到的矛盾纠纷等严重后果,给审判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对此笔者深有感触。
那是我办理的一起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原告唐某60岁,被26岁的程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相撞,致唐某受伤,车辆损毁。事故发生后,因程某不能积极赔偿,唐某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过开庭审理,我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逐一进行了审核,对原告的请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实际产生的费用很快做出了判决,并送达给双方当事人。
原告唐某领取判决书后,一脸疑惑地对我说:“法官,不对呀,我缴纳了500元诉讼费,判决书上怎么写的是50元?这是怎么回事!”我急忙翻阅卷宗,诉讼费票据上载明唐某确实缴纳了500元诉讼费。而此时,当事人还咄咄逼人, “你们法院的法官怎么这样办事,让我们老百姓拿什么相信你们!”我一时满脸通红,无论怎么解释也不是。当时真是无地自容……
由于自己的一时粗心,小小的失误,给本来简单的案件造成不必要的诉累,不仅要重新裁定,补正失误,还给司法公信造成影响,因小失大,后悔莫及。
吃一堑,长一智。每每想起“诉讼费事件”,我总是后怕不已。自那以后,我从中汲取教训,并时刻告诫自己,要当一名无可挑剔的法官,就要从小事做起。思来想去,遂给自己立了一条不成文的规定:对自己所撰写的裁判文书,除了每次自己拿卷宗认真校对两遍外,让细心的同事帮忙“把关”、仔细审核无误后,送达双方当事人。
法律文书的错别字、语句通顺正确与否,对我们法官来讲,可能是小事一桩,不值一提。人民法官作出裁判文书时,出现差错可能是万分之一,但对当事人有可能是一生中的百分之百,所以,请慎重对待我们手中的权力,认真对待每一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