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索引】
(2014)秦民初字第00242号民事裁定书;
(2014)咸中民他字第00035号民事裁定书。
【基本案情】
原告石某。
被告陕西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
原告石某诉被告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某公司于2014年3月11日向秦都区人民法院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在咸阳市文汇西路14号,系咸阳市渭城区辖区,秦都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将该案移送至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理裁判】
经审查,被告的主要办事机构在秦都区,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陕西某实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2014年3月19日,秦都区人民法院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裁定书送达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故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14年6月27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终审裁定送达当事人。
【评析】
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当事人以该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为由,提出将该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请求。本案管辖权异议涉及是否成立不是笔者所关注的核心问题,因为,管辖权异议涉及的法律及事实问题往往不很复杂,法律规定也比较明确。就本案而言,笔者关注的焦点在于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期限问题。
本案从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至终审裁定作出,共经历了109天。《民诉法》对一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为6个月,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为3个月。从而,109天对于最终解决管辖权异议的问题的期限实在是过于长了。我们知道,管辖权异议本质上是个程序问题,民事诉讼法对关于程序问题审查的期限规定相对较短。原因无外乎程序问题审查涉及的事实容易查清,所以无需较长的审理期限。比如对民事起诉的审查,《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当事人对此裁定不服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书面裁定。也即是说,一审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期限为15天,但是对二审的审查期限未作规定,这是本案管辖权异议审理期限长达109天的法律依据所在。
笔者认为,诉讼效率作为现代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之一,不但应体现在案件的实体审理方面,案件的程序审查同样应当体现诉讼效率。虽然管辖权异议的审查期限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但这并不意味着对管辖权异议的审理期限可以毫无限制,必定法律的基本原则仍应遵守。笔者建议,就二审的管辖权异议审查期限问题的确定,有两条路径可以参考:一是参照相关民事案件一审审限和二审审限的规定,即二审审限小于一审审限;二是直接适用一审管辖权异议的审限,即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