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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武法院:村官涉嫌贪污受审理 法院公开宣传立警钟
作者:张博  发布时间:2014-08-27 17:03:51 打印 字号: | |
  2014年8月27日上午,长武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崔某某、姜某某、曹某某涉嫌贪污、受贿罪一案。该案受到了县委、县政府及广大群众的广泛关注。长武法院向社会各界人士发放了百余张旁听证,同时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组织代表前来旁听案件。

  2010年咸阳市农机中心包扶长武县洪家镇姜曹村,拟分两笔向该村三户村民发放危窑危房改建扶贫款20000元。2011年5月18日时任洪家镇姜曹村会计的被告人曹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在一村民领取咸阳市农机中心扶贫款时向其索要好处费4000元。同年11月24日,被告人曹某某再次利用职务之便,在代领该村民名下扶贫款时,擅自截留4000员予以侵吞。同日,被告人曹某某伙同时任洪家镇姜曹村村长、副村长的被告人崔某某、姜某某,在咸阳市农机中心向该村三户村民发放扶贫款时,每户擅自截留3000元,共计9000元,予以侵吞并私分。崔某某、姜某某各分得赃款2250元,曹某某分得赃款4500元。案发后,被告人崔某某、姜某某、曹某某均已主动将全部赃款退回。

  检察机关认为,三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以各种形式截留国家扶贫资金,侵犯了国家扶贫资金的财产权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在庭审中,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法院将择日进行宣判。

  当前,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问题日趋严重,由此引发的农村群众上访事件频频发生,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成为影响新农村建设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因此,预防和减少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了加强对农村基层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使他们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知识均有深刻了解,不断提高他们的政策理论水平和法律意识,让他们明白自己手中的权力来自于人民,属于人民,权力必须服务于人民,真正从源头上遏止农村职务犯罪的滋生蔓延,长武法院此次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审理了该案,并广泛邀请各界人士参加旁听。

  庭审后,长武法院向参与旁听的干部群众发放了旁听意见征询表。大家纷纷表示,这次的庭审他们获益良多。尤其是各基层组织代表认为,通过庭审他们明白了,自己的权力看似微不足道,但是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他们要时时自省,用好自己手中的权力,决不走向犯罪的深渊。
来源:长武县法院
责任编辑:殷春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