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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城法院:制售假药危害大 害人害己终获刑
作者:张育合 任静涛  发布时间:2014-08-22 15:30:31 打印 字号: | |
  制造30多种假药,销往全国20余省、市、自治区。8月18日渭城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判处被告人刘佳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万元。

  2012年8月18日至2013年4月24日,被告人刘佳利用王丁遗留的假药原料及从严明处购买生产假药所需原料,通过咸阳市文林路文林小区天彩印务印刷厂印制的假药包装盒、说明书、塑料包装袋、包装箱等原材料及其附件,购买了包装假药的打码机。在其前夫田建民的帮助下,租赁张爱林在咸阳市仪凤南街的民房,并雇佣张爱林包装假药,先后假冒北京同仁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制药厂等23家制药公司/药厂,假冒或捏造骨痛宁胶囊等31种药品,向全国22个省、市、自治区销售,销售金额共计514789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佳为了获取非法利益,生产、销售假冒的肠胃舒胶囊等三十一种药品,以假充真,销售金额为51 4789 元,其行为侵犯了国家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被告人刘佳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其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渭城区法院
责任编辑:殷春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