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旬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剑与被执行人第五春盈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第五春盈长期逃避执行、且拒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其子第五文强严重妨碍执行工作,致使正常的执行工作无法开展。为了维护法律尊严,树立司法权威,旬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第五春盈、其子第五文强分别决定司法拘留15日。
2011年11月20日约18时,申请执行人王剑驾驶小型客车与被执行人第五春盈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第五春盈受伤,住院花去医疗费55913.85元。2013年10月20日旬邑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付被执行人第五春盈33804.24元,被执行人第五春盈自负17044.15元,申请执行人王剑赔偿第五春盈5965.45元;第五春盈在住院治疗中申请执行人王剑垫付了第五春盈医疗费68000元,法院判决被执行人第五春盈应返还申请执行人王剑62034.55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返还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剑于2014年2月17日申请该院强制执行,法院于2月18日审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第五春盈在送达执行通知书后未积极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长期在外躲避执行。执行人员曾先后六次前往西安、咸阳等地寻找被执行人,均未找到。在此情况下,执行人员数次前往被执行人家中做被执行人家属思想工作,让家属劝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判决义务。同时,先后多次前往被执行人所在地的旬邑县张洪镇赤道社区、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让镇(社区)干部及村委会干部做被执行人家属思想工作,但被执行人依然没有主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致使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障,多次上访。
8月12日上午11时,执行人员接到申请执行人王剑举报后,被执行人第五春盈在咸阳一铸造厂打工,执行人员立即冒雨赶往咸阳执行。下午2时许,执行人员到达咸阳后,在申请执行人的指引下找到被执行人第五春盈并将其依法带回旬邑法院。在回旬邑的路途上,执行人员耐心细致的做被执行人思想工作,并向其释明有关法律规定,告知其有履行能力,长期逃避执行,且拒不承担法律义务的法律后果。下午5时30分到达法院后,被执行人思想有所转变,并主动从银行取款23000元履行了部分义务,但对剩余案件标的39034.55元仍拒不履行。执行人员再一次耐心、细心、专心地对其释法说理,希望其能主动履行剩余案件标的款,但被执行人仍然坚决不履行剩余标的款。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行为,使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障,旬邑法院依法决定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
晚上6时左右,就在执行人员办案过程中,被执行人之子第五文强和其母、妻子、妹妹、妹夫等5人气势汹汹地来到法院,阻止被执行人在送达回证上及笔录上签名捺印,执行人员对其进行耐心劝说并讲解法律规定,但其子第五文强及其他家属不听劝解,多次冲击执行现场,辱骂围攻执行人员,并在执行人员办公室拿起烟灰缸欲阻止执行,在执行人员欲将被执行人第五春盈送往拘留所实施拘留时,第五文强及其妹夫再次煽动家属、阻挡执行车辆,阻止执行人员将被执行人带至拘留所,严重妨碍了执行工作的正常进行,为打击妨碍执行行为的嚣张气焰,实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树立司法权威,旬邑法院依法决定对第五文强予以司法拘留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