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车在这,我把车押着你让我试车”。 8月11日,渭城区人民法院以诈骗、抢夺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曹明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3年8月11日中午,被告人曹明从租赁公司租到一辆赁黑色起亚轿车。于13日下午驾车来到咸阳市W机车专卖店门口,谎称买车试驾,将一辆黑色两轮嘉隆摩托车(经鉴定价值3800元)骗出后逃离,随后以1700元的价格在西安市鱼化寨出售。
同年9月,曹明又从租赁公司租得黑色别克凯越车一辆。并于15日下午与李乐(另案处理)一起驾驶该车来到咸阳市石斗村张明摩托车维修店门口后,以买车试驾为名将一辆黑色两轮雅马哈摩托车(经鉴定价值6160元)骗出后与李乐一起逃离,随后赃物摩托车被以1500元在西安市鱼化寨出售。
同年11月,曹明到朋友胡军超工作单位与其闲聊,下班时间后两人一同出来,曹明骑着胡军超的白色宝马自行车带着胡军超前往咸阳惠民商贸城,到达目的地后胡军超下车掏烟过程中将装在该裤兜内的现金掉在地上,在捡钱时,曹明表示“先帮你拿着”,胡军超未予表示,并将烟拿出来点着,曹明趁被害人胡军超不备,将胡军超手中的4000元现金抓过来骑上宝马自行车(被害人购买价为4000元)逃跑,胡军超坐出租车追赶,但未能追上。随后曹明将抢来的宝马自行车骑到七厂十字西部证券门口丢弃。
另查明:2011年4月6日曹明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4日因犯抢劫罪被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1年7月26日至2014年1月25日),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2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价值9960元,数额较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抢夺他人现金4000元,其行为均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诈骗罪、抢夺罪。被告人曹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犯诈骗罪、抢夺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且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