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旬邑法院依法宣判了由旬邑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秦莉盗窃一案,判决被告人秦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2014年1月26日晚,被害人郭强与其朋友李妮等人入住旬邑县王子酒店313房间,至19时40分左右外出吃饭时忘记关房门,郭强的黑色苹果4S手机和李妮的粉色华为P6手机遗留在房间内。时为王子酒店服务员的被告人秦莉趁交接班之际,进入313房间将两部手机盗走,并关上房门。案发后被盗的两部手机被公安机关追回返还给二被害人。2014年3月3日经旬邑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两部手机总价值为4232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秦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秦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被盗赃物已全部退回,结合其在辖区无违法犯罪记录、有悔罪表现等情况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