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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钱财绑架他人锒铛入狱 体民情辨法析理促调解
作者:王峰光 师国栋  发布时间:2014-08-08 17:37:52 打印 字号: | |
  • 庭审现场
  • 庭后调解
  8月8日上午,咸阳中院刑二庭在淳化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张卫华、张轲犯绑架罪上诉一案。其民事部分在合议庭的主持下当场达成和解协议,庭后被告人亲属赔偿被害人庆某某各项损失2万2千元。案件民事部分调解结案。

  张卫强、张轲系堂兄弟,2013年11月底两人在西安见面后因没钱花,张卫强提出抢劫或绑架他人勒索钱花,张轲表示同意,2013年12月两人来到淳化县城寻找作案目标,将独行的受害人庆某某扑倒在地,进行殴打后使用胶带绑手、缠嘴、绑腿,将其强行掳走,在一隐蔽废弃窑洞内欲向其家里索要钱财,在发现有人寻找庆某某时两人随即逃走,逃跑过程中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诊断,庆某某为脑震荡,头皮血肿、软组织损伤、皮肤擦伤。共住院12天,医疗费6569.08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卫强、张轲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处以相应刑罚及罚金,并赔偿被害人庆某某各项经济损失。

  被告人张轲与受害人均属同一乡镇,处理不当将破坏双方的感情。通过法官庭前多次与被告人、被害人亲属进行沟通,多方面做调解工作,向他们讲清相关法律知识,终于使双方当事人亲属对这起案件的民事部分同意调解,庭后在合议庭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1、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张轲进行谅解;2、被告人张轲当场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2万2千元;3、被告人张轲亲属请求法院依法从轻处罚。见到被告人张轲亲属悔过态度诚恳,受害人向法院出具了谅解书。至此,本案民事部分调解结案。本案刑事部分合议庭表示将充分考虑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和双方民事部分的调解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咸阳中院官方微博全程直播了此次案件的审理过程。
来源:咸阳中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