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长武县法院对王刚民(化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依法进行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王刚民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7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至8月份,被告人王刚民先后购买近200吨含磷量不达标的劣质磷肥分装在其他合格磷肥袋内冒充合格产品予以销售,销售金额累计达到12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刚民为获取非法利益,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伪劣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予以销售,累计销售金额达12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鉴于被告人王刚民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结合本案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被告人王刚民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宣判后办案法官对被告人王刚民进行了训诫教育:农民朋友一年四季面朝黄土背朝天,在地里种庄稼,买磷肥就是为了庄稼有个好收成。你昧着良心销售伪劣产品赚钱,就真的能花的心安理得吗?你祖上也是种庄稼的,你应该知道其中的辛酸。君子爱财,要取之有道,不义之财虽然来得快,但难逃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