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上午,省高院黄河副院长、立案庭庭长冯华、信访办副主任张卫红一行到咸阳中院督办信访案件。在咸阳中院范立新专委和有关部门人员的陪同下接谈了上访人史某、申诉代理人葛某。
上访人史某,咸阳市钓台镇人,1973年6月22日因盗窃被拘留,1973年10月8日被依法逮捕,1974年被咸阳中院依法判处有期限徒刑8年,服刑期满后。史某不服当时法院判决,2013年进京上访。
葛某,系中国农业银行兴平支行诉陕西凯达股份有限公司一案中中国农业银行兴平支行委托代理人。农行兴平支行不服咸阳中院(2011年)一审判决、(2012年)省高院二审判决,继续申诉最高院。(2013年)最高院经审理驳回农行兴平支行的再审申请。农行兴平支行不服三次审理判决继续上访。
接谈中,黄河副院长一行根据史某具体行为及盗窃的事实情况结合当时的社情、民情及相关法律进行了深入浅出的分析,整个案件审理过程是没有问题,结合史某的家庭情况向其做了深入细致的息诉罢访工作。接谈后,史某动情地说:“政府对我很照顾,给家里发放房屋改造补助金。孩子也多次要接我过去,由于心结没解开多次上访。这次省院领导接待我很高兴,心结打开了,再不纠缠此事了,再次感谢领导”。史某当场写下息诉罢访承诺书,表示服判息诉,不再上访。
接谈中,黄河副院长从葛某案件诉讼程序的角度进行了深入分析,指出最高院已经进行做出裁定,该案在法律程序上基本进行完毕,只有申请最高检进行抗诉,建议其息诉罢访。葛某当场表示,“作为代理律师,诉讼程序已经走完,对这个案子也就放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