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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法院:货车未保持安全车速 出车祸致人死亡获刑
作者:徐微娜 张永鹏  发布时间:2014-07-08 10:19:35 打印 字号: | |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根据自身情况、车辆状况、道路条件和交通情况,在法律法规和道路标志标线规定的限速范围内,选择能够保证安全的行驶车速。车辆在道路上行驶,为了保证行车安全,速度必须控制在安全车速之内。7月4日,三原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何晓阳驾驶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车速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被三原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据查:2014年1月14日9时许,被告人何晓阳驾驶超载的货车,沿关中环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大程镇太和村路口东时,未保持安全车速,与前方在机动车道行驶的王蓉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相撞事故,致王蓉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经尸表检验,王蓉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经三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晓阳负此事故主要责任,王蓉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何晓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晓阳驾驶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车速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故作出了上述判决。

   寄语:教训是惨痛的,安全车速的观念一定要树立,提高遵守道路限速规定的自觉性,保持安全车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谨慎驾驶,才能更好地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来源:三原县法院
责任编辑:殷春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