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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忠玉: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现状及实践完善
——以陕西省咸阳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调查为样本
作者:张忠玉  发布时间:2014-07-01 11:14:06 打印 字号: | |
  2012年3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刑事诉讼法》增加的第五编特别程序中,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用专章加以规定,实现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立法体例的独立和系统化,更体现了我国对未成年人权益特殊保护的高度重视。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全国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试点单位,于2013年6月在原少年法庭的基础上成立了有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除了承担司法审判职能外,还要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开展与未成年人保护相关的延伸性工作。职能定位的变化对从事未成年人审判的法官能力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对未成年人审判工作也提出了更大的挑战。本文立足对全市法院近三年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调查研究以及通过调查问卷,对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现状进行了实证调查,提出了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性与审判实践相关制度缺失的现实问题,试图通过对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职能定位和建立法院与社会的多效联动机制,进而推动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稳健发展。

  一、实证调查:未成年人犯罪及审判工作的现状

  未成年人犯罪不仅仅是法律问题,还涉及教育、家庭、心理、社会等方面的问题,为了进一步了解未成年人犯罪和审判工作的现状,我们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调查研究。第一,制作了未成年人犯罪登记表,将2011年至2013年7月全市法院审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了系统的统计。其中包括未成年人罪犯的姓名、年龄、职业、教育程度、个人简历、犯罪事实、犯罪起因、罪名、判处的刑罚、法律适用等;第二,翻阅案卷,对未成年人犯罪和审判工作进行更深层次的调查研究;第三,通过调查问卷,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起因、处罚和预防进行调研。

  (一) 以咸阳市法院为样本的多视角观察

  1、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数逐年略有下降但犯罪人数逐年上升。

  根据调查统计,2011年咸阳市全市法院共收刑事案件(包括一、二审)1452件,刑事犯罪总人数2460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数155件,未成年人犯罪人数202人;2012年共收刑事案件1538件,刑事犯罪总人数2379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数122件,未成年人犯罪人数242人;2013年1至7月共收刑事案件1021件,刑事犯罪总人数1612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数74件,未成年人犯罪人数137人。在全市刑事案件总数逐年上升的情况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数逐年略有下降,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犯罪人数却呈逐年上升趋势。

  2、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团伙化趋势。

  2011年至2013年7月,全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数共351件,共同犯罪案件202件。其中2011年共同犯罪案件70件,占同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45.16%;2012年共同犯罪案件78件,占同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63.93%;2013年1至7月共同犯罪案件54件,占同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72.97%。2013年比2011年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在总案件数下降的情况下上升了17.81个百分点。

  3、未成年被告人文化程度普遍偏低,个人经济能力偏差。法律意识的淡漠使得一些人漠视法律的存在、以身试法,而生活的窘迫也是一些人铤而走险的一个重要原因。在近三年的未成年人案件中,被告人初中辍学的占70.5%,其中最高学历为高中和中专,也仅仅只占5.85%和1.38%。在判处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涉案人员中农民占到71.26%;无业人员占到11.88%。

  4、未成年犯罪初犯、偶犯居多,累犯很少,大部分为男性犯罪,女性犯罪极少。在近三年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中,全市共有581人,但在这些未成年刑事犯罪人中仅仅只有17人曾经受到过刑事处罚,其余均为初犯、偶犯,其中男性犯罪人568人,女性只有13人。

  5、未成年人犯罪中,大多数为抢劫、盗窃的财产型犯罪。综合统计近三年来全市未成年人犯罪的类型,犯抢劫罪、盗窃罪的分别为282人和123人,占总数的47.32%和20.64%;暴力性犯罪的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分别为72人和55人,占总数的12.08%和9.23%;其余类型犯罪如非法拘禁罪11人、敲诈勒索罪和交通肇事罪各6人、抢夺罪、贩毒罪、聚众斗殴罪各5人、强迫卖淫罪7人、寻衅滋事罪9人等等仅占总数的10.74%。

  6、未成年犯罪人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重刑犯。判处执行缓刑的为263人,占总数的42.67%;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执行实刑的197人,占总数的33.91%;判处三至七年有期徒刑68人,占总数的11.7%;判处七至十年有期徒刑的31人,占总数的5.34%;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7人,占总数的1.2%;其余判处拘役、单处罚金、免于刑事处罚的共占总数的2.58%。

  (二) 以社会调查问卷为样本的多视角观察

  为了进一步了解社会公众对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和法院审判的认识、态度,我们主要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起因、对未成年刑事犯罪审判的态度、如何对未成年人处罚更有效果以及对未成年人审判庭审理方式的改进等方面,向较为关注未成年人成长的学校老师、妇联、团委、关工委、律师和人民陪审员发放调查问卷120份,有效回收90份。通过调查问卷进一步深入了解社会对未成年人审判的期待。

  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率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社会公众的意见并不一致,较多人(89%)认为多方因素推高未成年人犯罪率,但选择未成年人自身因素作为犯罪率居高原因的社会公众仅占7.8%,大多数人认为未成年人犯罪主要应归咎于家庭与社会教育,数据分析和我们对大多数案情的经验判断支持这一看法。这种看法直接支持了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可能,即社会与家庭应该对未成年人犯罪承担大部分责任,简单采取行为—后果的报应主义并不适当。

  2、对于处罚未成年被告人的态度,84.4%的社会公众认为少年法庭应在量刑时考虑犯罪的严重程度和未成年人以前的犯罪记录,个别对待,综合评判,甚至没有一名社会公众选择少年法庭对未成年被告人同罪同判。91.1%的社会公众认为对未成年被告人应以教育和挽救为主,少用惩罚性处罚,只有1%的社会公众认为对未成年被告人应当和成年人一样罪刑相适应的处罚措施,没有人认为应当对未成年被告人从重处罚。

  3、如何对未成年刑事犯罪处罚更有效果,92.2%的社会公众认为对应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轻型犯罪应当责令未成年被告人去学校继续读书、家庭管教或者在社区进行矫正是最好的处罚措施,认同监禁刑的人仅占7.8%。对于应判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未成年被告人,社会公众认为对其应采取监禁刑占86.7%,采取社会矫正等措施的占13.3%。这点与我国针对未成年人强调推行的社区矫正、社会调查等政策不谋而合。

  4、针对未成年人的审理模式还需完善哪些具体方面,我们进行了开放式选项设置,受访者并不进行单一选择。通过调查问卷社会公众的选择呈现多元性;87.8%的社会公众选择通过公益性组织等协助法院矫正未成年人使其能够尽快回归社会,52.2%的社会公众选择少年法庭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审理案件,45.6 %的社会公众选择以人民陪审员等方式参与量刑程序,75.6%的社会公众希望法院针对未成年人多作法制宣传讲座。这一数据有利于我们开展下一步的工作,即通过审前调查、人民陪审员参与、法庭教育、判后社区、学校矫正等逐步使未成年被告人再社会化。

  (三)现象背后的问题及成因

  综合前文的调查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特点、成因以及法院未成年人审判的特点。

  1、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特点、成因。

  首先,生活环境不良,缺乏良好的教育。通过调查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未成年犯罪人多为农民和城镇无业人员,初中和小学辍学的占92%以上。这些未成年人的父母多为进城务工人员,对子女缺乏管教,这些未成年人大多过早辍学或在农村无所事事好逸恶劳或和父母一样还未成年也进城务工,在城市居无定所、生活窘迫,在心理出现落差和低潮时,缺乏疏导和教育,容易产生财产型犯罪。而青少年因其生理和心理诸因素都处于“变化活跃期”, 易出现精力过剩与调节能力低、兴奋性高和控制力低、生理机能发育成熟和道德观念缺乏的矛盾,自我控制能力欠缺,加上社会经验不足,认识能力尚未发展成熟,对许多社会现象还没有自己定型的见解和观点,容易受暗示而模仿,自觉不自觉地受一些不良因素地影响,容易出现冲动性和情景性犯罪。

  其次,学校法制教育缺失。现在学校在很大程度上淡化了对学生思想品德的教育和培养,法制教育效果不佳,即使有这方面的教育也往往是方法简单、陈旧或是流于形式,而且内容空洞、脱离实际,对学生缺乏吸引力,这样就很容易使成长中的未成年人排斥主流文化,而对不良文化产生认同,加之青少年心理不成熟,容易受暗示而模仿,爱讲所谓的“义气”好冲动,如果交友不慎,很容易堕落为未成年人犯罪团伙,这也是未成年人团伙犯罪呈上升趋势的重要原因。

  2、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特点。

  首先,未成年人犯罪中,大多数为抢劫、盗窃的财产型犯罪,暴力型犯罪只占21.31%,加之未成年人的心里特点,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应当采取“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通过调查问卷,91.1%的社会公众也认为对未成年被告人应以教育和挽救为主,少用惩罚性处罚。

  其次,通过调查,对未成年被告人判处缓刑、单处罚金、免于刑处罚的共占总数的45%,可以看到有近一半的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的是非监禁刑,而调查问卷中,92.2%社会公众认为对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应当采取家庭管教、继续上学、社区矫正的处罚措施,这样可以使未成年人尽快回归社会,这就为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第三,由于未成年被告人的特点和审判原则,法院不仅要注重庭审,更要参与到庭审前的调查、未成年人的法庭教育、回访、参与社区矫正以及针对未成年人进行适合他们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二、理性分析: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性与审判实践相关制度的缺失

  (一)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审判原则与现实审判中教育缺失或形式化的冲突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均有规定,在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相关的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中也有一定程度的体现,此次新修正的《刑诉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刑事诉讼立法中明确确立了该原则。但是在现实审判中,在新《刑诉法》和《刑诉法解释》明确规定应在庭审中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之前,各地法院做法不一,有些法院没有庭审教育这个环节,有些法院也只是进行一两句话的庭审教育,作用不大。在法律明确规定要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庭审教育后,一般法院的做法是在这一环节进行相对格式化的一段说教,真正起到教育作用的很少。根据前面的调查结论我市多数未成年被告人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及缓刑,这其中大部分未成年人犯罪系盗窃、抢劫,犯罪性质不十分恶劣,未成年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尚有经教育改造成为合格公民的可能。“这些孩子中的每一个,可能成为国家生产力和文明公民的后备军,而如果被置之不理,他们就可能成为破坏社会的潜在力量。被剥夺出自然家庭的孩子们没有得到足够的照管,他们中的很大一部分成为了各种层次犯罪以及社会其他敌人的后备力量。”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官要做的事情不仅仅是查清事实,用好法律,而且要通过案件的审理,帮助未成年被告人真正悔改,寓教于审。法庭教育应作为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重要特征而独立存在,成为中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重要特色。

  (二)非监禁刑的适用与我国社区矫正制度运行缺失的冲突

  根据调查显示,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多为作案前或者徘徊在街头巷尾,与盗贼为伍,过于年轻就染上恶习,或者道德良好却屈从了同龄人的诱惑,或者在父母溺爱的家庭里颐指气使、不受管教,未成年人一旦犯罪,则立刻声名狼藉,被牢狱之灾的折磨所击倒,并被社会公众所唾弃,只有特别的处置才能使得他们免于沦落进无知与犯罪的轮回。在对近三年咸阳市法院未成年案件的调查中发现,适用缓刑占总数的42.67%,可以看出近一半的未成被告人最后适用了非监禁刑,争取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最大程度上的教育、改造避免牢狱之灾的打击和污染。但是被判缓刑等非监禁刑的未成年人是否能够在家庭和社会的教育中得到重生,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因为这些未成年人许多犯罪源于贫困,包括生活困苦和父母工作时无人照顾。根据前文的调查数据,有71.26%的未成年人生活在农村,生活贫困、受教育程度低,加之父母多为外出打工无暇对其管教,对这部分未成年人判处非监禁刑谁来承担对其的教育、改造?而“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我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规定“把那些不需要、不适宜监禁或者继续监禁的罪犯放到社区里,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有针对性地对其实施矫正,促进其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是党和国家部署的工作任务,也是社会公众最愿意看到人民法院实施的工作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年法庭工作的意见》规定,“各级法院应当在党委政法委的领导、协调下,积极与有关部门协商,推动制定本地区关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司法救助、复学安置等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切实解决相关问题。”社区矫正的制度已经被提出,各地的司法部门正在进一步的探索中,如何推动这一制度的有效落实,如何区别对待未成年人,是我们值得思考的。

  (三)未成年人审判工作中庭审之外的大量工作与现有审判力量之间的冲突

  未成年审判的特殊性,要求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走访、回访、教育等一系列的工作,新《刑诉法》明确规定要求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同时,还负担了社会调查、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心理测评、协助做好帮教、改造工作、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制定帮教措施、适时走访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人就其安置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并附送必要的材料等等职责,当然这还不包括送法进社区、进校园等等一系列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以上这些工作的工作量要远远大于审判工作。而现实情况是法院的未成年人审判基本在刑事审判庭进行,大多数法院没有专门的未成年人审判合议庭,都是由刑庭的法官进行审理,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3年设立了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审判庭,由一个合议庭和一个庭长、一个书记员共五人组成,法院对每个审判人员每年都定有审判任务,这一个合议庭每年至少要审理150件案件,估计各地法院的情况大致一样,当然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每年审理的案件量还要远远超过这个数字。在这个审判任务繁重的情况下要做到以上这些大量庭审之外的工作对法院本身是一个挑战。

  (四) 未成年审判的特殊规定与现有制度缺失的冲突

  为了实现对未成年刑事犯罪的工作重点从打击到教育的转变。更好的指引涉罪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新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刑事案件做了特别程序的规定,这无疑是未成年刑事诉讼制度的突破,为未成年刑事诉讼工作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法律基础。但自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没有相继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各项配套制度的缺失,使得未成年案件诉讼中的特别程序均处于摸索状态,很难达到应有的效果。

  第一、社会调查方面。新《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未成年犯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程序中,由专门机构或人员通过走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就读学校、同学、社区居民等单位和人,对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及其生活情况以及对社会环境的依存关系进行调查,并对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进行评估,然后将调查与评估报告提交法院,是对涉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采取羁押的强制措施、审判中的量刑、是否判处监禁刑的重要参考。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是:首先,社会调查的属性,是否属于证据范畴。新《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将社会调查作为一项人格证据、量刑证据或是证人证言,其仅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参考,是法官对少年被告人量刑及刑罚执行方式的选择和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庭教育的参考性依据,也是刑罚执行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未成年罪犯有针对性地矫正的参考依据。如果社会调查不属于证据范畴,那么社会调查工作的实行率和法院是否会作为参考依据都将大打折扣。其次,社会调查工作由谁去做。法律规定由公、检、法三家进行社会调查,没有规定具体的责任人,三家都可以做,但也会形成相互推诿。第三,社会调查员的社会调查行为性质值得商榷。被委托机构的社会调查是一项什么行为?是执法行为,还是司法行为,还是单纯的调查行为。

  第二、心理疏导和心理测评。心理疏导和心理测评,是指通过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疏导和测评,有针对性地缓解未成年人的紧张情绪,矫正其心理,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为法院的公正裁判提供科学参考,也为判后对未成年犯进行个性化的矫治提供科学依据。在未成年人案件审判中引人心理疏导和测评机制,是少年法庭为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原则、保障未成年人在诉讼中各项合法权益的一项特色工作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对未成年人心理疏导和心理测评是一个非常专业的工作,审判人员的职业限制可能很难达到这方面的要求,这就需要专业的医师或心理咨询师去完成,尤其是心理测评,应该邀请有什么资质的医师或心理咨询师完成以及心理测评的法律性质都应当进行进一步的探讨。

  三、路径探寻:现有制度下审判职能的完善

  (一)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职能定位

  基于“教育、感化、挽救”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理念,以及我国法院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现实,使得未成年人审判庭的法官承担了越来越多审判之外的工作:首先,庭前须全面了解未成年人性格特征、家庭和生活环境、犯罪动机等,为庭审教育、正确适用刑罚打下基础。其次,庭审中积极开展引导教育工作,促使其认罪悔罪。再次,庭后承担起跟踪、回访、考察、帮教等社会综合防治之责,巩固审判效果和作用。这种“非审判事务”要求法官改变通常的中立形象,而做到积极、主动、非中立的能动司法,但是这些非审判事务的要求并不属于现行法律制度和法院体制所规定的法官职能范围,在其运作过程中遇到了诸多体制上的不畅,并且受到了法律依据上的质疑。因此要明确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的职能定位是我们现在必须面临的问题。

  第一,应明确未成年人审判的目标。“触法少年的特点给予他们以正当程序的保护,才是少年刑事司法追寻的目标”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首要职能是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其次,要兼顾司法惩罚职能,要在遵循司法基本精神和原则的前提下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保护。

  第二,明确法院在进行非审判事务时的定位。法院的职能、性质和帮教、矫正工作的专业性、社会性、长期性决定了法官统揽非审判事务的不现实。作为国家的司法审判机构,少年审判组织的工作范围、工作方式必然要受制于司法机构的性质,而审判之外的帮教矫正工作一般都是属于行政机构的事务,不属于审判机构的工作范围。而且,帮教矫正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它需要专门的机构、专业人士和充足的物质保障来实施,未成年审判组织显然难以承担这些工作。观察其他国家的少年司法制度,一般是由专门的行政机构或者社会民间组织负责少年矫正工作,也没有哪个国家是由审判法官直接承担少年犯的个人矫正工作。但是在我国现阶段,专门机构和社会力量暂时无法接手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加之社会对法官的功能预期增加,在内部制度不能达到外部预期目标的情境下,未成年人审判庭法官担当非审判事务工作就成了现实语境下的必然选择。但是我们应该清楚的认识到,建立成熟的社会配套支持系统,由专门的机构或社会力量来接手帮教矫正工作,从而通过转移至专业社会工作者或志愿者达到回归法官职能的定位,才是符合社会发展和司法规律的,这也是我们今后亟需探讨的问题。

  第三,改革法官评价体系,保障未成年审判庭的稳步发展。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性决定了未成年审判庭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有大量的工作在非审判事务中,需要积极主动地参与审判,了解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侧重法庭教育等,较一般的审判组织要付出更多的精力和时间,特别是“非审判事务”在当前存在的必要性,使得少年庭法官肩负了更多的责任和压力。因此,改革少年法庭和法官的业绩考核、评价体系,确立适合少年法庭特色的考核标准,是稳定和发展少年法庭机构和队伍的必然选择。

  (三) 建立法院—社会多效联动机制

  少年审判是人民法院一项重要的审判工作,也是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综合工作的重要一环,更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贯彻落实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需要进一步强化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配套体系建设,完善“政法一条龙”、“社会一条龙”工作机制。在实践中,法院的职能限制使得很多非审判型事务需要多家单位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成立后,不断终结工作经验,通过和社会各界的联系和互动,不断探索和完善未成年人审判的具体工作。

  第一,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借助于社会各界的力量来做好审判工作。

  当前,我国的法官选任体制在实际运行中造成了法官知识结构较为单一,法官的社会生活阅历较为简单。担任法官的人大多是从院校接受完法律知识培训后,直接进入各级法院,从书记员逐步晋升为法官,且年龄较轻,缺乏社会生活经验的积累。使得法律实施和社会实践要求之间产生一定程度上的脱节。这就是社会大众对法院判决产生非议的主要原因。因此,在实际的审判工作中,必须以社会化的视角来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借助于社会各界的力量来做好审判工作。1、在立案时,对未成年人的一审刑事案件选派一名人民陪审员。以人民陪审员的智力和生活阅历来弥补专业审判人员的不足。2、和司法行政机关等单位协商,进一步明确对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的责任人和内容,避免专业法官闭门造车式的收集材料和单方面的审查认定。3、从精神科医生、教育部门等聘请心理疏导员,提高对未成年被告人法庭教育的实际效果。增强专业法官对未成年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评判的客观性,促进刑罚运用的合理性。

  第二,加强和社会各界的联系,努力提高“非审判事务”工作的实际效果。

  首先,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工作,除了要审理好案件以外,还涉及到大量的“非审判事务”,即考察回访等帮教性工作。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对于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未成年罪犯,法定的监管机关是司法行政机关。同时,对于适合返校读书、接受职业培训的未成年犯,还应当尽力促成未成年犯接受再学习和职业培训。在这方面,人民法院并不占有优势,相应而言,司法行政机关、团委、妇联等机关基于职能和长期的实践积累,在这方面具有很强的社会动员能力。因此,要想开展好这方面的工作,必须加强和上述机关的协调合作,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同时,通过考察回访,可以了解到法律实施的实际效果。长期坚持,能够通过此种途径,总结出非监禁刑罚的实际适用效果,促进审判工作中对不同种类刑罚适用时的选择评价。

  其次,社区矫正制度自2003年全国开始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至今,各地的社区矫正工作有了长足的发展,为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提供了良好契机。在当前未成年刑事犯罪人数不断上升、办案压力不断增大的形势下,由专业化的社会工作者进行帮教矫正工作,由全方位的社会支持体系进行综合治理工作,才能在实践中正真起到帮教作用,弥补法院职能的限制。可以借鉴上海的经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建立了青少年事务社工、禁毒社工和矫正社工三支队伍,分别帮助社区青少年、吸毒者和社区矫正人员三类特殊人群,构成以青少年为保护核心的社会治理模式,并逐步形成多元化、多主体的综合治理格局,上海模式已经成为我国当前较为成熟的一种矫正模式。在社区矫正中法院可以联合这些社区队伍,为他们提供被矫正的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帮助他们有针对性的进行帮教和矫正。

  第三,加强和社会各界的联系,努力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

  在近些年的社会实践中,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开展的并不少。但是,由于形式单调,效果并不理想。2013年7月,咸阳中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召开了有团市委、妇联、关工委、教育部门、律师、媒体等单位参加的座谈会,相关单位也讲到原有的大讲堂式的法制讲座,学生不接受,效果比较差。因此,我们经研究决定改变原有的法制宣传教育模式,一是改变模拟法庭的模式,从原有的叫法律专业的大专学生模拟一个完整的庭审过程,让中小学生观看的方式,转变为以初中生为目标的和为主角,穿插一定故事情节的、部分展现庭审过程的的方式,在注重模拟法庭法制宣传教育特色的前提下,加强趣味性和生动性。二是改编一些案例,提供给学校以班为单位自己组织学生学习。班集体的学习活动,相应的学生的注意力和兴趣更高一些。提供这些案例,由班主任组织学生学习,效果应该大于大课堂式的法制宣讲。

  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在我国才刚刚起步,正是探索和发展的重要时期,法院作为审判机构探索适合未成年人的审判程序和矫正制度是一个亟需调研的问题,希望本文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起到绵薄之力。
来源:咸阳中院
责任编辑:殷春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