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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中院开展对未成年被告人心理疏导工作
作者:文:路晓娟 图:师国栋  发布时间:2014-06-30 10:59:19 打印 字号: | |
法官与心理咨询师沟通交流
  6月27日下午,咸阳中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邀请“咸阳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少年心理咨询辅导中心咨询师,对一起故意伤害案的未成年被告人进行了心理疏导,取得了良好的预期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心理疏导”。依据该规定,咸阳中院与咸阳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对未成年被告人开展心理疏导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决定,并于2014年6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决定,咸阳中院对受理的刑事一审案件中,在开庭审判时系未成年的被告人,应当委托咸阳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少年心理咨询辅导中心开展心理疏导工作。

  此次心理疏导是该决定执行以来,咸阳中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的首次尝试。通过心理疏导,被告人表示,让他的心理轻松了许多,感谢法官给他这次机会。

  心理疏导结束后,通过与心理咨询师的沟通,也让法官更加深刻的了解到被告人的心理状态。
来源:咸阳中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