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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都法院:刑民交叉案件审理问题研究
作者:李龙  发布时间:2014-06-27 08:41:42 打印 字号: | |
  在民事审判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案件交叉的问题。这一问题错综复杂,既涉及程序问题,又涉及实体问题。妥善处理好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交叉案件,对于打击犯罪和保护权利人的民事权益至关重要。刑民交叉案件有关问题的彻底解决,既有赖于立法的完备和司法的公正,也有赖于观念的更新和制度的建设。

  面临着如此复杂多变的刑民交叉案件,我们该如何应对?它的诉讼机制该如何运转?是坚持传统的“先刑后民”的操作观念与操作技术还是采用“先民后刑”的操作调整,抑或是采用现在有学者呼吁的“刑民并行”,成为了司法实践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刑民交叉案件产生的原因

  近年来,在基层法院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种新现象,一些故意伤害、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本应附带的民事诉讼案件,变为单独的民事诉讼向法院起诉。被害人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就产生了大量的刑民交叉案件。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1)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中由于各种原因未找到被害人,未告知被害人有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或者是告知了被害人,但被害人未及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造成刑事案件判决后,被害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2)刑事案件中的侦查、公诉花费时间长,一些被害人等不及就提前单独提前民事诉讼。(3)一些刑事案件案情复杂,不适宜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解决。

  二、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困难

  1、“先刑后民”思想导致民事案件不能及时处理,影响刑事案件的审理。

  “先刑后民”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刑事诉讼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先解决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再解决其民事责任,是一种国际惯例。在我国,长期以来,先刑后民作为一项司法原则在司法事务界广泛适用。基于公权优先的理念,先刑后民往往不可避免的存在如下致命缺陷:在刑事追究迟迟不能启动、公权无法行使时,私权也无法请求救济。例如在犯罪嫌疑人潜逃、长期不能归案时,此时即使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犯罪事实,但基于刑事追究无法启动,民事诉讼也无从提起。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先刑后民被滥用,本来属于刑民并行的案件,民事案件的审理与刑事案件的审理并不冲突,但由于存在一定程度的牵连而被司法机关以先刑后民原则而中止审理,结果往往是案件被无期限的搁置下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救济。

  2、刑民交叉案件导致刑事案件审限过长。

  刑民交叉案件中,由于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家属要求赔偿款落实到位,但民事案件审判期限较长,导致刑事案件审限过长;民事案件中被告保险公司要求见到调解书才交付赔偿款,导致刑事案件被害人及亲属与被告人之间不能达成调解协议和谅解。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单独的民事诉讼法的赔偿标准不同。

  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局限在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或者物质损失的情形,没有规定对犯罪造成精神损害的可以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进行救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9日公布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就导致了被害人的诉讼期望值和被告人赔偿的数额不一致,导致民事部分不能及时的调解,不利于化解双方的矛盾。

  4、刑事和民事案件证据认定标准不同。

  由于证据认定标准的不同,司法实践中出现不一致的刑事判决和民事判决。出现这一问题的根源在于刑事证据制度与民事证据制度差异,在证明标准上,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远远高于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为“优势证据标准”。在证明责任的分配上,刑事诉讼中被告的有罪无罪、罪轻罪重,除个别案件以外,完全由控诉方证明;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双方各自就一定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对特殊侵权行为还实行证明责任倒置。

  三、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的一些设想

  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告人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标准应和民事诉讼的赔偿标准应统一,皆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这样既可维护法制的统一,也有利于被害人权利的维护。

  2、针对刑事和民事案件证据认定标准不同,应从以下几方面认定:

  (一)已经为刑事诉讼所肯定的事实应当成为民事诉讼中的免证事实,法官应当直接认定有关事实,无需当事人另行举证;

  (二)已经为刑事诉讼所否定的事实不应当成为民事诉讼中的免证事实,当事人不得直接援引刑事诉讼中的否定性结论,被刑事诉讼所否定的事实仍然应当成为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

  (三)刑事诉讼中所收集到的证据经当事人申请,可视为当事人向法庭所提交的证据,以最大限度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3、刑民交叉案件的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所以可以考虑把在刑事案件审结后单独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由法院内部调整到审理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去审理,避免不同的审判组织就案件事实和责任作出不同的判决,同时避免审判资源的浪费。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可以合理安排审理时间,有效避免审限过长。

  综上所述,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应当以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诉讼效率,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作为最基本的原则,要因案而异,赋予当事人诉讼程序选择权,获得更多便捷的权利救济途径。人民法院应当灵活运用诉讼程序,宜分则分,宜合则合,公正高效的审理案件,维护法律的权威与统一。
来源:秦都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