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我国,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仍然相当盛行,特别是在农村,已经为一种风俗习惯。然而,如果双方最终不能结婚,则彩礼的处置就会引起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第2款规定:“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据此,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彩礼通常是指男方给女方家庭一定数额的财产,约定男女双方将来结婚的订婚礼物,是男方对女方家庭抚育女方成长而给予的一种报答或者补偿。所以,彩礼具有以下特点:1、婚前给付彩礼是基于缔结婚姻。2、彩礼一般为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贵重的实物。3、彩礼的给付一般都不是自愿的。4、彩礼给付、接受的主体往往是男女双方的亲属,而不仅仅局限于男女双方本人。5、彩礼归女方娘家,而且很少用于置办结婚物品。
一、彩礼返还的原因
男方给付彩礼,是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男方往往并不情愿,是一种无奈的做法,具有现实的以结婚为目的。然而双方并没有结婚,男方给付彩礼的目的落空了,此时彩礼如仍归对方所有,与其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当然应当返还。如果已经登记结婚,但没有共同生活,实质性的夫妻生活并没有开始,双方没有建立起夫妻间的权利与义务,有的女方还存在利用彩礼骗婚的情况,比如在收到彩礼,办完结婚登记不久即要求离婚,有的男方家庭为了给付彩礼,已经债台高筑,甚至是全家举债,生活限于贫困,如果一旦结婚,即可不予返还,明显于给付方不利地位,容易激化矛盾。按照权利与义务相致原则,对于以上两种情况即使结了婚,也应当予以返还。
二、关于彩礼返还的主体的认定
由于实践中,给付彩礼并不单纯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更多的涉及到两个家庭的往来。因此诉讼中的主体资格应当分为两种情况:
1、男女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并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的,不列彩礼的实际给付人、实际收受人为诉讼当事人,若女方对返还彩礼的主体资格不持异议的,可以男女双方作为彩礼返还的权利人与义务人。若女方认为自己不是彩礼的实际收取人,可告知男方对彩礼返还一节另案诉讼。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之诉的,由于彩礼的给付人与收受人并不局限于男女双方个人所用,也有可能是女方家庭所用,因此,直接列彩礼的实际给付人与收受人为诉讼当事人,既符合实际的权利义务状态,也能真正解决纠纷。
三、彩礼返还的情形
1、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对彩礼返还的情形分为二种情况:一是没有形成婚姻关系的,彩礼应当返还;二是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可以不用返还,只是在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已经缔结婚姻关系的,彩礼也要还给对方。即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确实一直未共同生活的,或者当初因为给付彩礼造成生活困难的,一旦离婚,彩礼应当返还。
2、关于“生活困难”的认定
《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应当返还彩礼。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婚姻法解释一》第27条对该条所规定的“一方生活困难”解释为“依照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因此这里的“生活困难”应属绝对困难,即以因彩礼的给付导致给付人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生活水平为前提,体现的是对确有困难当事人的帮助。
四、关于彩礼返还的数额
我们认为,对彩礼返还的数额,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都未做具体规定,但根据《婚姻法》的立法原则以及《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在实际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在离婚案件中应结合双方当事人婚续时间的长短、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责任进行酌情处理。对婚续时间较短且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过错方,若为女方的,应全部或者返还大部分彩礼;若为男方过错的应返还少部分。在同居关系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若同居时间短,没有子女的,应全部退还;若同居时间长且有子女的,双方不愿继续同居生活的,男方诉讼要求返还彩礼的,一般应酌情减少返还的数额。总之,法官在个案的处理过程中应针对案件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方因素进行自由裁量。
五、返还彩礼的现状及解决对策
婚姻是建立在爱情基础上的,而不是金钱。我们应加强婚姻法的普及和现代婚姻观的宣传,在全社会树立爱情大于金钱的观念。婚姻毕竟不同于交易,结婚也不是以给予彩礼为前提。和谐的婚姻是和谐社会的基础。如今将订婚,给付彩礼作为婚姻前置程序的现象在长武县普遍存在,彩礼的数额也逐年递增,已超过了一般农村家庭的负担能力。往往是一桩婚姻带来十年还不清的债务。处理好涉及彩礼返还纠纷案件,对社会的稳定及和谐有着很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院受理返还彩礼案件与日俱增,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权衡处理:
一是对彩礼返还案件应从实际出发酌情考虑。诉讼到法院的返还彩礼案件各种各样,每个案件都有自己的特色,所以在处理这类案件不能简单单一的套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应先理清法律关系,确定好本案的诉讼主体之后,在坚持法律的正义,公平原则前提下及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实际情况出发,切实维护弱势方当事人的权益,酌情予以返还,才会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是要加强调解力度。审理返还彩礼案件首先应在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从法、情、理各角度认真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力促当事人达成一致,努力实现调解结案。这样一方面可以减少纷争、化解矛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我们之所以要作出如此的参考处理,是因为目前我国很多地方,不止长武县,返还彩礼纠纷已经很普遍,如果对彩礼的问题完全不管,可能会使一些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受到严重损害。但是,我们始终认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男女双方结婚应当以爱情为基础,不主张也不支持结婚以给付彩礼为条件。作出以上参考观点,是为了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矛盾纠纷,并为了防止矛盾的进一步激化,并不是鼓励和提倡给付彩礼。我们依然呼吁广大的青年朋友和家长们,要大胆破除给付彩礼的旧习俗,树立社会主义男女平等的新风尚,新农村,使我们新一代的婚姻都建立在幸福美满的爱情基础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