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旬邑法院:合谋骗取补偿款 终因贪心被判刑
作者:周亚萍  发布时间:2014-06-20 11:31:56 打印 字号: | |
  6月19日,旬邑法院依法宣判了由旬邑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安民、王普昌、王友良、王军鹏、王德胜贪污国家征地补偿款一案,判决被告人王安民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其另外所犯的挪用资金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王普昌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与其另外所犯的职务侵占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王友良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王军鹏、王德胜犯贪污罪,各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1年前季,旬邑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征收了旬邑县太村镇野鸡红村集体土地34.08亩,在地上附着物登记确认过程中,时任村党支部书记的被告人王友良与另外俩被告人王军鹏(时任村委会主任)及王德胜(时任该村二组组长)三人商议后,以处理村上事务为由在另一被告人王普昌(时任村出纳员)名下虚造230棵7年以上果树,骗取国家征地对地上果树的赔偿款27600元未进账,由王普昌保管。2011年4月21日,因征地遗留问题用该款支付村民王新民柏树苗赔款1万元。当年后季,在一次干部会后,王友良、王军鹏、王德胜、王普昌、王安民五人对剩余17600元的处理进行了商议,一致同意给一组组长王丰义1000元,余款五人平分,人均3200元。会后,王普昌分配了该款项,并将结余的600元给了王友良,王友良将该600元同其他村干部一起吃饭消费。案发后,五被告人退赔了全部赃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友良、王军鹏、王德胜、王普昌利用其担任村干部的职务之便,在协助政府落实征地补偿款及地上附着物赔偿款的发放过程中,在被告人王普昌名下虚报地上附着物七年以上果树230棵,骗取国家征地对地上附着物的赔偿款27600元;被告人王安民明知是骗取国家的赔偿款,仍参与其中17600元的分配,五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贪污罪。鉴于五被告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退赔了全部赃款,且被告人王军鹏、王德胜、王普昌、王安民在该犯罪中属从犯,故作出以上判决。 (以上人名为化名)
来源:旬邑县法院
责任编辑:殷春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