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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寿法院:贷款有风险 帮忙需谨慎
作者:田蓉艳  发布时间:2014-06-18 14:38:45 打印 字号: | |
  6月17日,永寿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判决被告杨娟、周龙、李霞连带清偿原告永寿县A银行借款本金和利息。

  2013年年初,周涛因自己名下不能贷款,遂找到侄子周龙,让其帮忙贷款,口头承诺贷款本金及利息均不需要周龙偿还,周龙认为自己的亲人需要帮忙,想都没想就答应了。随后周龙与妻子杨娟去永寿县A银行签订贷款合同,贷款20万元,周涛与妻子李霞作为担保人。合同签订后当日,A银行将借款20万元打入周龙账户,周龙、杨娟在借款借据上签了名。2013年农历7月,周涛去世。2014年2月21日,该笔贷款到期后,银行方要求还款未果,遂起诉至本院。

  永寿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该案中,被告周龙、杨娟作为借款人在书面合同上签字并办理相关手续借款,该合同对其即具有约束力,原告将20万元打入被告周龙账号,周龙也签名认可,故原告实际履行了放贷义务,被告就应承担偿还责任。被告李霞作为担保人,应对未清偿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遂依据法律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有福共分享,有难同担当”的真情尤为珍贵,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与他人发生金钱往来时,要有“亲兄弟明算账”的法律思维,千万不要逞义气之勇,感情用事,要慎重考虑自己作出某一行为所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否则将会使得自己身陷囫囵累及家人。(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来源:永寿县法院
责任编辑:殷春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