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9日,长武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黄风与被告李宇系生意场上的好朋友,二人因45000元货款反目,法官细心调解二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自愿履行拖欠被告的45000元货款,原告自愿维修出售给被告的机器,最终双方握手言和,和好如初。
原告黄风诉称2013年12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工兵破碎器出售给被告,并按被告指定的地址送往长武县,待安装运行后被告支付货款105000元。原告按合同履行义务后,被告并未全额付款,只是支付了60000元,剩下的45000元打了欠条,基于原被告是好友的关系,原告同意了。货款履行期限届满后,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要求被告偿还所欠货款,并按同期银行利率计三个月的利息。
被告李宇辩称原告所说合同及欠条情况属实,但自己不还款是有理由的,原告出售的破碎器自买回来一个月后就出现质量问题,被告向原告反映了情况,请原告派人来维修,原告迟迟未来维修。被告自己请人将机器修好,现在机器还出现问题。
了解到这一情况后,主审法官向双方当事人讲述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买卖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被告认识到了自己不还款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据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故原告不及时修理机器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细心调解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原告自愿放弃对利息的主张,并及时给被告维修破碎器,被告自愿及时向原告偿还所欠45000元货款。双方矛盾立解,重新回复了以前的好关系。(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