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永寿县法院宣判了一起用冥币冒充假币予以销售的诈骗案,被告人刘忠、李龙分别被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3万元不等,两被告人非法所得共计4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3年4月,刘忠通过互联网与认识被害人丁娟并发展为恋爱关系,交往期间,刘忠介绍自己的朋友李龙跟丁玲认识,并取得后者信任,此后的假币买卖均有李龙参与。某次,刘忠故意给丁玲200余元人民币,事后谎称那200元系高仿人民币,并说自己有朋友做这个生意,并称这些假币除了银行,一般人看不出来。丁娟见刘从忠给自己的200余元人民币可以以假乱真在市面上交易,称自己做工程需要资金,于是要求通过刘忠购买60余万高仿人民币,后刘忠引荐丁娟认识高波(另案处理),并商定以1:4的比率兑换假币。后刘忠联系高波与丁玲见面并交易,丁玲支付给高波7万元人民币,刘忠答应替丁玲垫付5万,下欠三万元三天内付清。交易结束后,丁玲带着65沓塑封的高仿人民币回家后,才发现高仿人民币实为冥币,遂报警。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忠、李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用冥币冒充假币的方法,骗取被害人丁玲财物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件中,两被告人作用相当,可不分主从。被告人刘忠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两被告人归案后能积极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以上判决。
两被告人受到了法律制裁,被害人也因为购买“假币”的行为另案处理。法官告诫,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的行为准则,被告人的诈骗行为固然可恶,但被害人的受骗行为也应好好反省。(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