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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寿法院:兔子贪吃窝边草 诈骗乡邻终获刑
作者:张阿娟  发布时间:2014-05-16 17:08:30 打印 字号: | |
  5月15日,永寿县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南峰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利用同乡之间彼此熟悉、较为信任、防备松懈的特点实施诈骗的被告人南峰,终究难逃法律的制裁。

  被告人南峰系永寿县渡马乡石泉村人,其于2003年3月份至7月份,以向外承包自家土地为由,在自家土地周边乱指他人土地,骗取同乡翟刚、李华等人土地承包款23460,所得赃款全部挥霍。2013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又以给熟人董娟介绍工作为由,骗取其小米手机一部,现金2500元,经鉴定,手机价值1331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南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2729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能积极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永寿县法院遂根据案件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作出了以上判决。(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来源:永寿县法院
责任编辑:殷春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