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是社会危害性极为严重的犯罪,它不仅极大地危害了人们的身心健康,毒化了社会风气,而且往往极易诱发其他严重刑事犯罪,危害了社会治安,对社会的和谐稳定、经济增长和文化发展带来消极影响。为了更加深入、全面了解近年来毒品犯罪的具体形势,乾县法院对近年来毒品犯罪案件审判情况进行了调研总结。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1年乾县法院共受理刑事公诉案件61件111人,其中毒品案件2件2人,占案件总数的3.27%。2012年共受理刑事公诉案件89件130人,其中毒品案件10件14人,占案件总数的11.23%;毒品案件中共同犯罪3件7人。2013年共受理刑事公诉案件137件244人,其中毒品案件19件26人,占案件总数的13.86%;毒品案件中共同犯罪6件13人。2014年1月至4月共受理刑事公诉案件39件68人,其中毒品案件6件7人,占案件总数的15.38%;毒品案件中共同犯罪1件2人。
二、案件特点
1.毒品犯罪案件数量呈大幅上升趋势。从受理案件的情况来看,2010年以前乾县基本无毒品犯罪案件,从2011年的2件到2012年的10件,直至2013年的19件,毒品案件不仅呈递增式增长,而且增长幅度较大。
2.毒品犯罪共同犯罪案件数量提升。从审理情况分析,毒品犯罪由以前的单独作案,趋向于共同犯罪,由于各级政法部门打击毒品犯罪力度的加大和禁毒工作的深入开展,单个犯罪分子实施毒品犯罪面临的困难越来越大,从而使得犯罪分子结成同盟,相互分工,一方负责寻找货源,一方负责联系买家,一方负责交易、运输等,形成有组织分工的团伙。
3. 无业人员成为毒品犯罪案件的主体,且文化素质相对较低。2011年至2014年已生效的毒品犯罪案件42名罪犯中,无业人员占95%,初中以下文化程度高达98%,无业人员好逸恶劳,游手好闲,崇尚高消费,但又不想通过种田或打工用自己的劳动来获得果实;文化素质相对较低,对毒品和毒品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严重不足,同时文化水平低导致就业困难,最后铤而走险,贩卖毒品。.
4.毒品复吸率和再犯率较高。由于毒瘾的顽固性,吸毒人员很难在生理上和心理上完全戒除,往往是戒而复吸,吸而再贩,造成复吸率和再犯率居高不下。大多数吸毒人员因无法承受高昂的毒品费用,往往采取以贩养吸的方式满足自身的毒品需求。42名被告人中,有8人曾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过刑,有23人曾因吸食或非法持有毒品被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或强制戒毒,以贩养吸的比例高达55%。
5.犯罪手段多样化,交易具有隐蔽性。贩卖毒品者一般通过手机、电话、网络联系,交易地点不固定,具有随意性,有在家中贩毒,也有在街头贩卖,许多贩卖毒品者往往通过单线联系,互相不留地址、姓名,临时确定交易场所,平时以外号相称,给毒品案件查处增加了难度。
6.毒品犯罪容易与其他犯罪发生交叉。许多普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有吸食毒品的记录、许多涉毒人员同时涉及其他罪名。许多毒品吸毒者常常为了筹集毒资,进行抢劫、盗窃等犯罪活动,以替他人运输毒品或替他人交易毒品换取毒品吸食。
三、毒品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与不足
一是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手段的局限性。贩卖毒品犯罪有其天然的隐蔽性和群体性,公安机关难以在巡查等工作中发现犯罪线索,因此“诱惑侦查”的手段在打击贩卖毒品犯罪中广泛应用。公安机关过度依赖于以吸抓贩、抓现行犯,但是“诱惑侦查”的合法性以及所获得证据的转化等问题在法律上的局限性,致使查处毒品犯罪的难度越来越大。另外,毒品犯罪具有流动性、跨区域性等特性,而目前公安机关大多仍然沿用传统的侦查模式,情报网络和信息共享并没有有效形成,使得案件侦破难度加大。
二是毒品犯罪证据种类和数量有限,取证难、采证难和定证难已成为打击毒品犯罪的重点问题。毒品因吸食、注射而灭失,且无明显被害人,在物证的取得和印证上显得十分困难。由于诱惑侦查抓获的当场性,很多案件事实明了,使得公安机关忽略了对证据的巩固和调取。当犯罪嫌疑人翻供而使证据成为孤证的情形发生时,由于证据的调取不及时无法重新或补充获取,使得证据薄弱,给检察院审查起诉和法院审判工作增加了难度。在司法实践中,毒品犯罪案件的毒品交易数量经由捕、诉、判三个环节下来,在确认数量上锐减的情况非常突出,使得对毒品犯罪的打击效果受到严重影响。
三是关押难,判决实际执行难,法律规定的刑罚对贩毒分子起不到有效的惩治、震慑和教育作用。尽管司法机关对贩卖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但由于贩毒分子采取小包散卖的方式贩卖,数量少,即使被抓,一般刑期也较短。法律规定的刑罚让贩毒分子觉得贩毒获利幅度远大于获刑幅度,“效益大于风险”,对其起不到有效的惩治、震慑和教育作用。另外,大多数贩毒者本身也是毒品吸食者,其本身由于吸食毒品,患有各类传染性的疾病,不适合关押,在案件侦查、起诉、审理的各个阶段只能对其采取取保候审,而法院判决以后贩毒者虽获刑罚,却因不易关押,只能采取监外执行,对犯罪分子不但起不到有效的惩治作用,反而使其自认为逃脱了法律的制裁,使得在监外执行期间再次毒品犯罪率提升。
四是社会全面参与禁毒面不够广。当前禁毒宣传主要还是靠政法机关进行,社会参与宣传力度还有待进一步加大;部分娱乐场所对吸毒和贩毒现象不积极采取措施制止,仅限于悬挂禁毒标语,发发禁毒宣传纸,对有吸毒嫌疑的客人不询问、不报警,导致娱乐场所吸食和贩卖“摇头丸”等毒品的事实大量存在;一些出租屋主只关心能否收到租金,对出租屋内的吸毒、贩毒、制毒情况不闻不问;不少青年人对毒品的危害性认识不够,一些人抱着试试看的心理,不知不觉加入了吸毒行列。吸毒人员的大量存在,为贩毒人员提供了广阔的市场。
四、关于遏制毒品犯罪的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强毒品信息情报调研和隐藏力量建设,做到公开查缉与秘密手段相结合,变被动应战为主动进攻。进一步扩大打击毒品犯罪覆盖范围,除重特大案件外,对日趋小体量化的毒品犯罪行为也应及时给予高度重视,予以严厉打击。就审判工作来讲,一要坚持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充分运用刑罚武器严打狠打毒品犯罪。对职业毒犯、累犯、惯犯等主观恶性大、危害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要重点打击。尤其要注意运用财产刑,坚持经济打击和刑事打击双管齐下,使犯罪分子人财两空,不让其在经济上占便宜。同时,增强审判效率观念,保证案件在法定期限内从快判处,充分发挥刑罚的震慑作用。二要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案件质量。要严格遵守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查事实,严格执行法律,准确定罪量刑。在依法严惩毒品犯罪的同时,还要坚持从严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如自首、立功,或从犯、胁从犯等,应当严格依法从宽处理,以达到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和更有效地遏制毒品犯罪的目的。三要加强对毒品案件的调研,加强与上级法院之间的审判信息沟通,在办案中及时总结经验,及时发现涉毒案件的新特点和审理中遇到的新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二)加强对重点场所、重点人员的监管。在毒品犯罪中,宾馆、歌厅、洗浴中心等营利性场所,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文化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通过开展联合检查、对娱乐场所的业主、从业人员进行禁毒教育培训、在娱乐场所内张贴禁毒宣传画、设置禁毒标牌、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提高群众禁毒意识。对有违法行为的营利性场所和有关业主、管理人员要坚决依法处罚。
(三)做好对涉毒案件刑释人员的社区矫正及安置帮教工作。要创新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全面建立社区服刑人员定位管控系统,并积极协调民政、人力社保等有关部门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人员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为符合条件的农村籍人员落实责任田。整合社会资源和力量,为该类人员提供免费技能培训及就业指导,提高就业谋生能力。做到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后有人接、有人管,就业有人扶,创业有人帮,困难有人助,从而有效降低此类案件的重新犯罪率。
(四)是广泛深入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毒品的危害性、国家的禁毒政策及法律法规,让广大人民获得禁毒知识,培养人们的禁毒意识、提高对毒品的警惕性。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力量参与禁毒工作,有效预防吸毒群体的产生和扩大,从源头上减少毒品的需求量。人民法院应着重发挥司法宣传的导向作用,在审理毒品犯罪案件时组织群众旁听,对典型毒品犯罪案件进行巡回审判,召开公判大会及新闻发布会,以多种形式适时公布重大毒品犯罪案件审理结果,重点针对社会青年、流动人口、文盲半文盲、青少年及农村人口宣传法律知识,以案说法展示现毒品的巨大危害,通过这些方式震慑犯罪,教育群众,不断扩大禁毒斗争的社会效果。
总之,当前毒品犯罪形势仍很严峻,打击毒品犯罪的任务仍然十分繁重,与毒品犯罪作斗争仅仅依靠法院的审判工作是远远不够的。禁毒工作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各个相关单位、基层组织的配合下,动员全社会的力量,采取综合治理的方式,才能有效预防和治理毒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