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2日上午,渭城区法院的大门前锣鼓喧天,秧歌舞动。赵四光、王海迎等原告三十余人举着”感谢人民好官,维护百姓权益”的横幅,手捧着一面“呕心沥血服务民众,一丝不苟执法如山”的锦旗高兴地送到了渭城区法院,激动地说:“感谢法院,感谢法官,你们是我们老百姓的贴心人,是我们老百姓的包青天。”这是 134名原告在宣判后对人民法院和民二庭法官的肺腑之言。
2004年12月24日,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咸阳某学院签订一份《大厦投资联建协议书》,协议约定“大厦整体工程由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并垫付全部资金,其中1-3层及地下室由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建设,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享有22年的经营使用权,全部工程的所有权为咸阳某学院。”2004年12月28日,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其公司第一工程处处长肖安签订《内部工程施工承包协议》,协议约定“大厦负1-3层及地下室由肖安个人投资建设并独立享有22年的经营、使用权,肖安有权对投资建设的1-3层及地下室采用联营、转让等多种方式开发经营”。2009年4月30日,咸阳某学院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两份协议进行了书面确认。2010年赵四光、王海迎等134名原告先后分别与肖安签订了《房屋经营使用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134名原告向肖安支付相应对价,肖安将位于大厦一层、二层商铺22年的经营使用权转让给134名原告。同时134名原告与陕西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7月15日,法定代表人为肖安)签订了一份《商业用房委托经营合同》,约定将上述商铺委托陕西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进行经营,委托经营期限一年至二十二年不等。陕西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在合同签订后第1-2年每月每平方米支付税后租金65元,自第三年起在每平方米月65元租金的标准上每平方米逐年递增3元。后陕西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2010年7月起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2010年7月11日,肖安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签订《内部工程施工承包补充协议书》,肖安依照该协议将原告已取得经营使用权的商铺交付给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随后咸阳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0年8月17日,法定代表人为竺江,现该公司一直对大厦1-3层及地下室进行管理)开始对双方发生的矛盾进行处理,并对大厦进行维护并收取水电费,在处理善后工作过程中,咸阳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多次阻挡原告进入经营,并对商铺大门张贴封条,致使134名原告至今不能经营。
三年来受让商铺的群众多次前往区、市政府上访,渭城区政府2013年5月成立“问题处理领导小组”解决群众诉求,但因种种原因问题未能得到解决。
2013年10月,赵四光、王海迎等134名原告将被告肖安、被告陕西某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咸阳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及第三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至渭城区法院。我院受理这批群体诉讼案件后,高度重视,由民二庭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合议庭本着让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认真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审理中,从工作组及原告代表处了解到,134名原告中,有年逾古稀的老人,也有父子、母女、兄弟姊妹共同购买商铺等多种情况,合议庭深感该批案件的复杂性,涉案人数多、主体多、法律关系多,牵涉到众多家庭稳定。合议庭成员一边安抚群众代表,一边做肖安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调解工作,并前往涉案商铺查看现场。院长余明涛和主管副院长郭有成及主管信访工作副院长武令强高度重视案件进展情况,先后多次安排调解,并亲自参与向渭城区政府“问题处理领导小组”汇报案情、交换意见,为此案做出正确认定奠定了基础。2014年元月24日案件如期公开开庭审理,200多名群众参加了旁听。宣判后,多数原告手捧判决,激动的流下热泪。
这批群体诉讼案件得以圆满审结,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这也是开展群众路线教育活动,落实司法为民的又一成果体现。 (文中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