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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 鹏:践行群众路线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
作者:焦鹏  发布时间:2014-04-30 16:30:25 打印 字号: | |
  习近平同志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会议讲话中指出:我们党来自人民、植根人民、服务人民,党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增强群众意识,走进人民群众当中,依靠群众、了解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期盼和要求,发现工作中存在的不足继而加以改进提高,成为人民法院实现“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的重要方面。70年前,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马锡五同志在工作中,创造性地提出了一整套联系群众、就地办案、现场解决纠纷的的工作方法,被称为“马锡五审判方式”。70年后的今天,在人民法院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当中,回顾和总结“马锡五审判方式”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工作中的运用,对于我们牢固群众观点、坚持群众路线,彰显审判、执行工作大众化、民主化具有十分重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一、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由来、内容和特点

  抗日战争时期,马锡五同志先后担任陕甘宁边区庆环分区、陇东分区专员,1943年兼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时,在工作中坚持群众路线、注重调查研究、尊重社情民意,创造性的提出了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抗日民主政权创立的一种将群众路线的工作方针运用于司法审判工作的审判方式。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产生具有特定的时代背景,首先这一方式产生的政治基础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建立了人民政权。没有陕甘宁革命根据地的建立和发展,就没有马锡五审判方式,也就是说马锡五审判方式只有在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才有其产生的土壤。其二党的指导思想的丰富和完善,是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的思想基础。70年前,中国共产党在摸索和奋斗当中,逐步形成了毛泽东思想,毛泽东思想的精髓就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马锡五审判方式正是顺应这一指导思想,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体现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反映党的群众路线的实质。其三人民司法制度、法律体系的日益完善,为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出现创造了条件。从1937年开始,陕甘宁边区政府、参议会、高等法院制定和出台了数十件关于边区稳定、建设、发展,以及涉及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法律法规,如在宪政法方面的《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机构组织法方面的《陕甘宁边区政府组织条例》、《陕甘宁边区人民法庭组织条例》、诉讼法方面的《边区刑事诉讼条例》、民事法律方面的《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行政法方面的《违警罚暂行条例》等,这些法律的颁布实施,使边区人民法庭依法办案成为可能,也是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的法律基础。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主要内容:一是深入农村、调查研究,依法查明案件事实。此项内容主要针对当时的法官办案方式是坐堂问案,这种方式对于当时经济形式主要是农耕经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自然经济或半自然经济状态的陕甘宁边区是不适应的,致使损害群众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马锡五审判方式强调司法干部办案时深入农村和案发地,在当地实地了解案件实地情况,对于法官掌握案件的第一手资料,进而依靠调查的证据资料判断案件的客观事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马锡五到华池县检查工作的时候,突然遇见一个女青年拦路告状。马锡五受理此案后,首先在区乡干部和群众中进行细致的调查,并且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原来,这个女青年叫封芝琴(小名胖儿),自幼由父母包办与张金才之子张柏订婚,到1942年胖儿长大成人,经人介绍曾与张柏见过面,双方都愿意结为姻缘。但她的父亲封彦贵为了从女儿身上多捞“彩礼”便与张家退了亲,准备将胖儿卖给庆阳的财主朱寿昌。张家知道后,纠集了亲友二十多人,深夜从封家将胖儿抢回与张柏成婚。封彦贵告到司法处,司法人员未经周密调查,以“抢亲罪”判处张柏与胖儿婚姻无效,张金才被判刑六个月,草草结了案。张家不服,胖儿也不服,便拦路告了状。马锡五掌握了基本案情后,又了解了胖儿的态度,胖儿表示“死也要与张柏结婚”。马锡五又广泛听取了群众意见后,召开群众性公开审判大会,作出如下判决:一、张柏与胖儿的婚姻,根据婚姻自主的原则,准予有效。二、张金才深夜聚众抢亲有碍社会治安,判处短期徒刑;对其他附和者给予严厉批评。三、封彦贵以女儿为财物,反复出售,违犯婚姻法令,判处劳役,以示警诫。这样的判决,合情合理,非常恰当,群众听后十分称赞,热烈拥护,胜诉者胖儿和张柏更是皆大欢喜。双方当事人也无不表示服判,后来边区文艺工作者以此事为素材,编写了鼓词《刘巧儿团圆》和剧本《刘巧儿告状》,以后又改编成评剧《刘巧儿》。

  二是在审判中依靠群众、依法办案,妥善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马锡五审判方式审理案件的宗旨和方向是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的目的,并且在调解案件当中紧紧依靠人民群众。马锡五说真正群众的意见,比法律还厉害。他在选择群众参与案件调解时注重邀请三类人群,第一是熟悉当事人和纠纷情况的人,第二是在群众中有威信、说话公道、处事公正的人,第三是和双方当事人无亲属关系及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如马锡五在调解处理镇原县余家湾村慕荣祥和慕荣华土地纠纷时,邀请了一位在当地比较有威望的赵启发老人。这位老人了解案情的真相和症结,几句话问的双方当事人哑口无言,案件最后调解结案,由当地基层组织现场进行划分地界,并重新立约,制作了案件调解书,使多年的纠纷在一天之内就得到了解决。在整个过程中包括三个有机联系的步骤:查明案件事实;听取群众意见;形成解决方案,说服当事人接受。

  三是不拘形式、简便程序,方便人民诉讼。1941年5月1日,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指示信中规定“司法机关从受理案件一直到解决,一切都要便利当事人”。马锡五出生在贫困的农民家庭,参加革命后又一直在最基层艰苦农村工作,养成了怜贫惜苦的群众观点,在上级作出明确规定的同时,自己也自觉地处处为群众着想,尽力为群众诉讼提供便利条件。1944年曲子县一名孙姓男子被人杀害,尸体光身子在野外撂着,头和衣服不知去向,县司法处将与受害人同村的苏姓兄弟三人列为怀疑对象,又发现苏家的炕上、地下和砍柴斧子上有血迹,遂将兄弟三人拘捕入狱,但三人在供述当中均拒不承认杀人,案件一年多未结,遂上报请求协助破案。马锡五接手案件后,仔细审查了全案卷宗,分别审问了兄弟三人,又到案发当地与群众一起生产、调查,发现受害人虽与苏家老大同行,但很快又分开,并且苏家距案发现场20余里,不具备转移尸体条件。同时苏家炕上、地下、斧头上的血都不是受害人的血,排除了苏家三兄弟杀人的可能。在调查过程中,马锡五发现在当地流浪的杜老五有作案嫌疑,经审讯,杜老五也承认了杀死孙姓男子的事实,但是拒不交代死者的头和作案工具的去向。马锡五多次来到案发现场进行勘查,一天发现几只乌鸦盘旋的落在附近的一棵树上,马锡五随即意识到乌鸦嗅觉十分灵敏,树下就有可能埋着死者的头,随后在挖掘中果然发现了死者的头颅和杜老五使用的斧头,案件得以真相大白,苏家三兄弟无罪释放,杜老五被依法处决。

  四是坚持原则、分清是非、秉公办案,反对官僚主义。官僚主义的突出表现就是脱离群众,离开了人民群众、离开了第一手资料,就容易是非不清、事实不明,同时人民群众对官僚主义深恶痛绝,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针对官僚主义提出了合法的诉求,也必须得到维护。马锡五在办理延安县杨兆云缠诉案中,通过调查,杨兆云反映区、乡两级干部强迫其多缴公粮问题确实存在,随即召集区、乡干部召开会议,对杨兆云所多交的公粮予以退还。针对杨兆云反映的他人侵占其土地问题,马锡五亲自带领基层干部实地进行测量,发现杨兆云的土地不仅没被侵占,其还多占他人的土地。情况调查清楚后,马锡五主持召开群众会议,对杨兆云侵占别人土地的行为予以批评,杨兆云面对事实无法抵赖,主动承认了错误,一起多年的缠诉案件,通过马锡五深入实地、坚持原则的工作得以彻底解决。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有以下四个特点:(1)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了解案情;(2)依靠群众、教育群众,尊重群众意见;(3)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不拘形式;(4)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廉洁公正。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产生是以延安整风运动为思想基础,以群众智慧为力量源泉,是在巡回审判基础上成长起来的,是司法工作的一面旗帜。其出现和推广,培养了大批优秀司法干部,解决了积年疑难案件,减少诉讼促进团结,利于生产保证抗日,使新民主主义司法制度落到实处。“马锡五审判方式”为当时广大老百姓所接受和推崇,并在以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影响着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构造,其中许多具体原则和做法以后被直接运用于新中国的民事诉讼制度。

  二、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审判史上的积极作用

  (一)有利于巩固抗日民主政权 

  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于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解放区,在中国法制史上有着重要的影响,可以说它是中国现代法制史上一个闪光点。当时从时间上讲,由于历史的前进在形式上已经摆脱了封建法制的束缚,并且因为政治统治不同实际上存在了两个法域——国统区和解放区。国统区实行的是以六法全书为框架的法制体系,前承大清旧制外引西方大陆法典,形式上在当时较为完整;而解放区由于新的政权还处于“打天下”的戎马时期,完善的法制等于纸上谈兵,当时解放区的任务主要是巩固政权,实行民主法制都是次要问题。

  (二)有利于在司法工作中贯彻党的工作原则

  没有完善法律条文,客观上给当时的审判者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在此情况下审判员的素质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但当时干部文化水平普遍较低,不是每个审判员都能以客观事实为基础公平断案,主观臆断的现象时有发生。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不是偶然的,因为它正符合了当时的需要。马锡五本人也不是法律专科出身不是什么法学家,他也是一个普通干部。之所以他的审判方式得到了当时一致公认,是因为它把实事求是的群众路线应用于具体审判工作,做到了马克思主义理论与社会实践最紧密的结合。

  (三)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走群众路线,注重调查研究,最大程度地求得客观真实,而且灵活的审判方式赢得了对封建法制和国民党繁复六法有着恐惧心理的广大贫苦百姓的极大欢迎。在切实了解案情本身情况的同时,也了解了广大群众对案件的看法和处理意见,供审判时加以斟酌。这样在合理处理民事纠纷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安抚了群众,对稳定解放区政权起到了重要作用。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先进性正是体现了针对当时的社会历史环境、相对当时那个特殊的社会发展阶段,它是中国大陆法域在新中国建国之前法制空白的填补者。

  三、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当前审判工作中的运用

  如今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目的不是在故纸堆中猎奇,而是提倡马锡五灵活地把辩证法运用于审判实践的精神。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目前已经形成了公开审判、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审判方式,在案件受理后随即告知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以及举证不能的后果,这一制度强化了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即体现诉讼过程中的“当事人主义”。在这种大背景下,有的法学界人士、甚至部分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员,认为马锡五审判方式已经过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立、实行依法治国的今天已经不适用。我认为,马锡五审判方式在今天仍然具有十分旺盛的生命力,在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中仍然会发挥巨大的积极推动作用,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的理由:

  1、马锡五审判方式存在和发展具有坚实的基础。首先是政治基础。当前,我国正在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和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时,陕甘宁边区施行的新民主主义一脉相承,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广大人民当家做主的人民政权。其次是思想基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指导思想是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是毛泽东思想的继承和发展,马锡五审判方式在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体制融合革新后,仍然会在推进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发挥积极作用。三是社会基础。我国是九亿农民的大国,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70%,广大农民群众文化水平仍然偏低,法律意识、诉讼风险意识仍然淡漠,在办理类似案件当中,如果简单套用“谁主张谁举证、举证不能承担败诉责任”,简单机械的应用法律规定,未能全面考虑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结合,就会与“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工作主线背道而驰。

  2、马锡五审判方式仍然是我国当代司法的主要内容

  马锡五审判方式主要特点之一就是公开审判,这种公开审判的原则充分体现了司法的人民性、民主性。在当前,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就是推进司法公开,我们通过法院官方微博、官方网站及各级媒体,及时公开法院的工作环节,发布法院工作的重大事项,召开公开宣判大会、开展巡回审判,都是把公开审判作为一个突出的工作目标去实现。

  3、深入实地、调查研究是我国当代司法的重要原则

  深入案发地进行调查研究,是我们准确把握案件的客观事实,还原案件本来面目的重要方法途径,尤其是处理农村家庭矛盾纠纷、邻里关系纠纷等案件时,特别需要到案发地实地调查研究。例如我们在办理41户菜农诉房新强买卖合同纠纷时,41户菜农按照农村交易习惯,没有让房新强出具未支付所欠菜款的欠据,在查找不到房新强下落的情况下,如果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菜农的权益就无法得到保障。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深入案发地进行调查研究的优势,很快就查明了案件事实,41户菜农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的维护。

  4、“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是我国当代司法的重要方法

  谢觉哉在1944年起草的《边区政府关于普及调解、总结判例、清理监所的指示信》中指出:审判与调解相结合,即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可见,马锡五审判方式与当前正在民商事案件审理中强调的“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具有一脉相承的关联,全国第六次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中强调的轻微刑事案件和解也具有十分紧密的联系。今年我院也十分重视民商事案件调解、执行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和解工作,强调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减少社会的对立,就是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当前的突出运用和表现。

  5、司法便民、利民、惠民是我国当代司法的价值取向

  一切便于人民群众诉讼,是马锡五审判方式“便民、利民、惠民”的重要内容。马锡五审理案件,不论是早晨晚上、田间地头,采取巡回办案、就地审理、方便群众、简洁便利的审判方式,其目的之一就是为人民群众进行诉讼创造便利的条件。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23项司法便民措施、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的6项举措,省高院去年和今年各出台了10项司法便民措施,市中院制定了20项司法为民措施,就是要为人民群众寻求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提供良好的环境。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指出:“从陕甘宁边区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推行,到‘两便’原则的确立,到提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再到建立诉讼服务中心和便民诉讼网络等等,人民法院一系列司法理念,司法政策和司法实践都充分证明,人民司法事业发展就是一部司法为民的历史,人民司法事业的优良传统,集中体现在司法为民上。”由此可见,我们学习马锡五审判方式,主要的是学习其司法为民、便民、利民的精神。

  四、继承马锡五审判方式,践行司法为民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党的群众路线在审判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涵盖了司法为民的内容,司法为民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只不过,随着时代的发展,司法为民的内涵更加丰富。其本质都是运用司法手段为人民服务。在执法过程中处处体现出司法者的人文关怀。就审判机关而言,从“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审判人员深入田间地头“坐地问案”到现代化的科技手段为民定纷止争。“司法为民”的思想意识一直持久地作用于我国的司法机关和人员,秉承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念”。

  理解司法为民要求从思想上扭转两种理念:

  一是认为法院是单一的专政工具。法院具有专政职能,但法院更多的是服务职能。周强院长说:“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目标。”这是对法院职能的基本定位,指出了人民法院工作的特质。建立服务型法院,使人民法院更好地担负起服务人民、服务社会的责任,使专政型、管制型法院向调节型、服务型法院转变。

  二是认为法官高人一等,放不下身段。有的法官强调坐堂问案,不愿巡回办案,不能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远离社会的需要。法官仅成为不晓人情事理的裁判机器。在诉讼中应当做到,司法机关和法官应当贯彻为公民和当事人服务的宗旨,将工作重心放在为公民和当事人提供司法服务上,以服务质量高低作为评价其行为的标准。为此,司法机关和法官不仅应支持和促进当事人的意志与行为,最终使公民和当事人的权利得到救济,而且还要使公民和当事人受到体面和尊严的对待。故法官的角色和行为型态要有亲和性,避免司法游离民众意愿。

  转变司法观念,树立“法官是人民公仆”、“法院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树立起群众观念,按照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要求,从制度设置到审判作风、工作作风,乃至法官的具体言行,都能体现出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服务于民的宗旨和要求。树立亲民观念,增强公众对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亲近和依赖,最大限度地实现严肃执法与热情服务。人民法院继承马锡五审判精神,践行司法为民,行动上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灵活运用马锡五精神。我国已经步入法制时代,各种法律不断完善。在依法办案的前提下,我们要学习的是马锡五的司法为民的精神。当前法院人少案多的现象非常突出,管辖的范围和领域很大,必须走出审判庭,深入农村巡回办案。要通过开展审判工作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军营活动开展巡回办案,在巡回办案中,注重强化诉讼调解工作,通过征求旁听公民对裁判的意见和建议、吸纳群众代表参与案件调解,把案件审理的过程变成做群众工作的过程,变成实现群众利益的过程,变成让群众满意的过程。注重把法律的力量、道德伦理的力量、乡风民俗的力量及群众监督的力量结合在一起,把法理、事理、情理结合起来。在调解方法上不拘一格,对社会各界关注的案件,请当地党委、政府领导出面协调;对家庭内部纠纷,邀请德高望重的长者出面协调;对邻里纠纷,有选择地邀请无利害关系的邻居或基层干部进行调解。在农忙季节推行“午间法庭”、“晚间法庭”,探索“白加黑”、“5加2”(即每周工作7天)的模式,方便群众诉讼。把审判法庭设在离人民群众最近的地方去,到村民院落、田间地头去开庭,推行法庭到村组,法官进农家,不断拓展服务半径,实现由“以法庭为中心”向“以群众为中心”的转变,缩短法庭与农村的距离。把司法为民、便民、利民工作举措落实到法庭工作的各个环节,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做到既不误农时,又提高审判效率。在办案过程中,要满腔热情地关心群众,使群众感受到法律的温暖。

  (二)诉讼服务让法律更显亲和。一是诉讼服务、人文关怀重细节。随着办公现代化的推行,实行网上预立案。推行导诉、立案接待、诉前调解、诉讼救助、判后答疑、信访接待、便民服务等多项服务职能为一体的服务模式。满足群众的新的司法需求,最大限度的实现诉讼服务的科学化和人性化。在立案大厅和审判庭接待当事人时应当热情、耐心,彰显法院亲和的司法形象。二是要推行民事案件快速化解机制。要充分发挥立案信访大厅快速化解民商事纠纷的功能作用,将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和双方当事人愿意通过速裁解决纠纷的民商事案件,及时纳入速裁案件的审判范围,尽量减少中间环节,确保在立案信访大厅化解40%民商事案件的任务,尽可能的满足当事人早日结案,早日轻松的心理需求。真正的做到案结事了。三是要设立社情联络员,主动服务群众。知民情、识民意、解民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还必须准确掌握社情民意。设立社情联络员,由当地群众推荐有一定威望、公道正派、热爱公益事业的人员担任,他们是送法进农户的宣传员、社情民意的信息员、矛盾纠纷的排查员、密切群众的联络员,通过他们了解社情民意,报告矛盾纠纷动态,反映人民群众期盼,作为推动和改进法院工作的重要依据。

  (三)从审判管理上彰显亲民意识。审判管理工作虽然是法院的内部管理工作的一个方面,但是却反映出了审判工作的基本思路。抓住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就是从源头上抓住了司法为民的重点。一是加强和完善审判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权责明确,配置科学,监督有力的审判管理制度体系,增强审判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二是坚持制度建设与增强制度执行力并重,以质量管理为重心,完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审判运行态势分析机制、绩效考评与运用机制,提高精细化、集约化管理水平;三是进一步强化和落实法官、合议庭、庭务会、庭长、院长、审判委员会各自的质量管理责任和权限,实现“全面管理、全程管理、全员管理”目标要求;四是健全完善庭长层级管理机制,突出庭长审判管理的主导职能,发挥法院信息化建设效果,加强对审限督促、结案审批、文书把关、卷宗装订等各环节的检查、督促、落实、评判,发挥庭长进行审判管理所具有的针对性、实效性优势,规范完善程序运行,克服杜绝质量瑕疵,提高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实现“公正、效率、效果”三统一,实现“让每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以提高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取得人民满意,使马锡五审判方式在新时期审判工作中发扬光大,使党的群众路线在当代司法工作中深入人心,使司法公信力不断得到提升,为建设“富裕三原、和谐三原、美丽三原”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来源:三原县法院
责任编辑:殷春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