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三原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孙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据查:2013年9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孙林持证驾驶小客车沿三原县马额镇澄县坡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澄县坡时与相对方向王博驾驶的三轮摩托车(上乘李静、张恒)发生相撞,致孙林、李静、王博受伤,两车受损。三原县公安局现场对孙林进行酒精测试,其结果为140mg/100ml,后将其血样送往陕西省西安市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林的血醇浓度为137.1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三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静、王博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三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孙林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审理中,被告人孙林与被害人李静、王博、张恒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孙林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李静、王博、张恒达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00300元且已履行,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林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故作出了上述判决。
寄语:酒驾入刑以来,人们对酒后驾驶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但仍有人心存侥幸以为自己酒后开车没事。结果酿成苦果伤人害已,后悔不以。(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