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因一起医疗事故失去了做母亲基本能力的弱女子刘娟,在秦都区法院执行法官的努力下,终于领到了应得的赔偿款166611.89元。
2012年1月16日,刘娟在礼泉某医院住院分娩,胎儿夭折。因产后出现大出血,随后转至陕西中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抢救,实施了全子宫切除手术,住院治疗14天。经鉴定,刘娟子宫切除术后属五级伤残,陕西中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在治疗过程中不存在过错;礼泉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过错与刘娟子宫切除存在因果关系,过错责任为50%。经审理,法院判决由礼泉某医院赔偿刘娟各项损失136778.85元,同时赔偿刘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但在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内被告未履行义务,刘娟遂申请秦都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接到此案后,认为一名年轻弱女子,在失去做母亲的能力后依法维权,事关民生,迅速启动应对机制,将该案纳入“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立即向被执行人礼泉某医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要求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该医院仍未主动履行。法院在对被执行人实施“四查”过程中,发现其存款线索,遂采取扣划措施,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66611.89元划拨到案。
赔偿款到帐后,执行法官及时通知申请人刘娟领取案款,申请人对执行法官司法为民的工作作风及急群众所急的工作态度,深表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