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是花的年纪,本应畅游在学海之中,享受无忧无虑的少年时光,中学生韩磊却在成长路上犯下了悔恨终身的错误。3月21日,渭城区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韩磊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2年7月份,韩磊在某中学补课时认识付倩,两人互有好感,逐渐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11月份,二人首次发生性关系,之后又多次发生性关系。2013年9月4日中午,付倩觉得肚子疼,但是没有在意。当天晚上,二人一同回到韩磊的出租屋内,付倩服用了韩磊购买的止疼药,5日凌晨上厕所时,付倩感到肚子有东西要出来,才意识到怀孕了,随后便诞下一女婴,之后韩磊用刀割断脐带,孩子的啼哭声让他害怕起来,惊慌之下,韩磊用绳子将孩子脖子勒住,包裹在被褥内,装入一塑料袋中,之后将袋子仍在了其出租屋所在村村口的垃圾站。后经鉴定,婴儿为活产,出生后约30分钟内被他人用条形带状绳索勒颈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韩磊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是其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且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鉴于被告人系在校学生,生活常识缺乏,法律意识谈薄,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情节较轻,且认罪悔罪,依法可适用缓刑,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 每一个新生命的诞生都是一个奇迹。本案中发生的悲剧是每个社会成员都不想看到的,其中反映出的青少年基础生理知识的缺失、生活常识的匮乏、法律意识的淡薄,更是让我们每一个人的心灵感到深深的震撼。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青少年是国家的希望,民族的未来,希望全社会、学校、家庭共同关注、关爱青少年,为他们提供一个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让这样的悲剧不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