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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诉讼费、鉴定费用的承担
作者:李龙  发布时间:2014-04-01 09:17:39 打印 字号: | |
  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件,如果机动车购买了交强险的,法院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如果机动车同时购买了商业三者险,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法院应当准许。司法实践中,将承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追加为共同被告早已成为共识,但对于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诉讼费及鉴定费等其他费用,各地做法不一,本文就此问题作一简要论述。

  一、关于诉讼费用。

  在当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一般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用,具体法律依据是中国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或者双方保险合同的约定。这一条往往成为保险公司不予承担诉讼费的抗辩依据。

  很显然保险公司这种论据是站不住脚的。我认为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人不承担诉讼费用的约定是不合法的,理由如下:

  1、这种约定有违法律规定。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诉讼费用的负担是人民法院根据谁败诉谁负担的一般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的。这属于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利,而保险人超越司法权,利用格式合同的制定权,事先对诉讼费用的负担作出约定,其行为有违法律规定。保险合同应当依法订立,违反法律的合同条款无效。

  2、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只是其内部的规定,不具有行政法规或者行政规章的性质,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判决的依据。

  3、结合合同法第四十条中的第五十二条(五)款之约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条款无效。第一百二十三条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五十二条(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条款无效。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而现实情况中大部分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未解决此事宜,报险后仍未与当事人联系和鉴定伤情,因此诉讼由保险人而引起,故诉讼费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该条虽然允许合同当事人约定诉讼费等费用由谁承担,并以此约定优先,但是该约定只能适用于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交强险是法定险,从立法设计来看,其保护的利益核心是不特定的事故第三者受害人,其订约的目的就是为了使事故受害人迅速、直接获得保险合同确定的保障,此类诉讼的提起,正缘于保险公司怠于行使人身损害赔偿义务,因此,该约定对受害者没有任何的约束,作为对违背立法原意的惩罚,理应由保险公司买单。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作为被告方和法定的赔偿义务主体,应承担原告方即交通事故受害者的鉴定费用和案件的诉讼费。

  二、关于鉴定费用。

  在一般诉讼过程中,保险公司一般也都是援引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或者双方保险合同的约定,作为保险公司不承担鉴定费用的理由。

  同样的,我认为保险公司的这种理由也是不能成立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在交通事故的案件审理中,鉴定是确定相关损害和赔偿数额的依据,只要涉及损害赔偿,无论诉讼或者仲裁与否,鉴定往往都是必不可少的,鉴定费用的产生亦是必然。与诉讼费同理,鉴定费也是作为一项免责事由写在保险合同中,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由此看,保险公司对于鉴定费用的承担,也是有责任的。

  综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在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的承担问题上,保险公司应当在其承保限额内承担。当然,作为交通事故中的另一方被告,也就是实际侵权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分担诉讼费用和鉴定费用。
来源:秦都区法院
责任编辑:殷春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