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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法院:租赁合同起纠纷 法官调解化纷争
作者:徐微娜 王蕾  发布时间:2014-03-19 15:45:48 打印 字号: | |
  3月18日,三原法院受理了一起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经过承办法官的多次调解纠纷终被成功化解。

  据查:孙亮于2013年4月从承租人王鑫处,以4万元的转让费,取得了王鑫所承租的位于三原县南环路西段北侧门面房3间。随后4月11日孙亮与出租人王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孙亮租赁使用王磊位于三原县南环路西段北侧门面房3间,租赁期间为2013年4月1日起至农历2013年年底,租赁费为35000元。合同到期后孙亮与王磊经协商未果,王磊要求孙亮腾出租赁房屋,孙亮未予以腾房,王磊故诉至法院要求孙亮立即腾出租赁房屋,并赔偿合同期满后的房屋占用费5833元,诉讼费由孙亮承担。

  承办法官王蕾接到此案后,迅速行动,积极与双方当事人联系,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开始着手调解,利用双休日组织进行调解。孙亮认为其支付给王鑫4万元的转让费以及其承租期间装修租赁房屋产生了装修费用,王磊应该给其适当补偿。王磊则认为转让费系王鑫所收,与其无关,孙亮虽告知其装修了房子但孙亮装修房子也是为了经营应该自己承担费用。告知孙亮承租人逾期不及时返还租赁物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告知王磊孙亮装修房屋使得所租赁的房屋价值增加且已告知了王磊,王磊应该适当的承担这部分有益费用。经法官反复协调, 双方都感觉主审法官是实实在在为自己办事,并被主审法官一片诚心感动,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孙亮自愿于调解书生效后三日内腾出王磊位于三原县南环路西段北侧门面房3间内属其所有的物品,将房屋返还给王磊,王磊自愿于调解书生效后三日内补偿孙亮因装修而致的损失1000元:王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当二人走出法院时, 激动地说:“谢谢法官们!您们不仅给我们解决了纠纷,还为我们上了一堂法律课 。(文中均为化名)
来源:三原县法院
责任编辑:殷春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