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极执行行为就是执行法院或执行人员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无正当事由未按法律规定履行职责,对案件的执行不求进取的、消沉的执行,即案件立案以后,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主观上不积极主动采取措施,致使案件执行效率低下,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
消极执行是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执行难”的一种主观上的主要表现。那么在执行工作中存在的消极执行行为主要又表现在那些方面呢?笔者认为主要表现在:(1)无正当理由延期或超期执行,包括执行人员自接到案件之日起未按规定的期限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登记表等法律文书。(2)执行人员在申请人提供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查找和采取相应执行措施,或采取的执行措施不到位,致使应执行的财产被转移或灭失。(3)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因有人打招呼导致执行人员故意不执行。(4)上级法院有明确意见而拒不执行的行为,无正当理由延期或超期执行。(5)根据执行工作规定案件因超期执行应上报而未上报,对案件拖延、推诿、懈怠执行等。(6)个别执行人员素质较差。究其原因,1、执行人员有畏难情绪。怕得罪被执行人(也包括关系人)导致自身安全受到威胁,或对执行工作厌倦,怕烦怕累、患得患失。大致相同的案源和执行条件,差的执行人员的执行实际到位率与好的相比有时竟然相差几倍以上,有的案件在个别执行人员手中几年执结不了,而在案件内部调度换人执行之后,不出几天就很快执结。2、个别执行人员素质较差。这是消极执行行为中最严重的一种情形,是近年来已经引起社会舆论关注的司法腐败问题的一个重要分支。司法不廉已经成为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反映强烈、深恶痛绝的问题,而执行领域存在的消极腐败现象在司法不廉中占较大比例。一些执行人员对自己要求不严,吃请收礼,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严重败坏了人民法院的形象。3、执行投入不足和管理不力,法院在执行工作的人力和物力投入上不够重视,执行经费不足,装备陈旧,有时导致执行人员被迫与申请人搞“三同”,4、对执行工作缺乏必要的考核手段,干多干少一个样,不注重对执行人员的素质培养,总是错误地认为审判工作是细活,而执行工作是粗活,不需要多高的文化知识和业务水平,将一些文化低、经验差、能力弱的人员塞进执行队伍滥竽充数,而且平时也不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结果执行人员的司法能力长期得不到提升,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执行工作的需要,执行观念陈旧、执行方式落后,遇到复杂案件或疑难问题时往往束手无策,如有不少执行人因对电脑操作和财务知识缺少必要的了解,在银行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时,只能听任银行工作人员随意操作,而无法核对其报上来的数据是否属实。
在新的形势下,法院“执行难”问题困扰着执行工作的良性发展,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为促进解决 “执行难”问题,笔者根据多年的执行工作经验,结合执行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对办理的执行案件进行了分门别类,并对个案在执行过程中寻找执行规律,查询了群众来信来访有关涉及执行方面的案件材料,对如何有效地坚决制止执行工作中的消极执行行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解决:
一 、 解放思想,大胆实践,不断创新并尝试各种新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方法,是制止执行工作中的消极执行行为的有效途径。据统计我院当事人因消极执行而申诉上访的案件占全年申诉上访案件的7%,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到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案件在当年全部执行案件中占到3%左右,主要以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及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为主。消极执行引起的案件虽然较低,但也存在在一些案件当中,笔者认为推进执行期限公开制度,即执行案件从立案到结案各个阶段中对案件承办人的工作期限的规定,都必须要向当事人和全社会公开,主动接受当事人和全社会的监督;要建立执行告知制度,即案件承办人必须将各个阶段案件执行情况全面告知当事人,同时就出现的超期情况向当事人作出合理的解释,有利于当事人直接获得是否存在消极执行行为的准确信息,避免合理怀疑;完善定期通报制度,即法院执行机构内部,上级与下级法院执行机构之间,坚持定期通报执行案件的催办、督办情况,对经催办、督办仍不能按期办理或在规定期限内没有书面情况说明的承办人及执行机构,定期进行通报批评,有效遏制执行工作中消极执行行为的蔓延;建立和推进执行机构内部交叉执行制度,即对无正当理由超过案件执行期限或在执行期限内未能穷尽执行措施的未执结案件,直接更换案件承办人,从而保证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尽快得到执行。
二、严格执行工作纪律,是坚决制止消极执行行为的必要要求。最高法《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进完善执行的分权运行模式,将执行权分为执行实施权和执行审查权,分由不同的执法主体按照不同的程序行使,互相制约,规范运行。通过分段执行对执行实施权进行分权。将执行实施程序分为财产查控、财产处置、款物发放等不同阶段并明确时限要求,由不同的执行人员集中办理,改变“一人到底”办案方式。在分段执行中实行节点控制,防止消极执行。经统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占到当年全部执行案件的10%左右,这个数字相当可观,但所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均达到穷尽了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措施。人民法院及其执行机构要不断地组织所属执行人员学习有关执行工作方面的规定,严格考评制度,要动真碰硬,对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对发现有消极执行行为的案件承办人,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
三、建立岗位目标责任制,强化执行监督制度,是制止消极执行行为的有效保障。执行机构是制止消极执行行为的直接责任机构,执行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有制止消极执行行为的首要责任,是第一责任人,案件承办人负有消极执行行为的直接责任,做到各负其责。在建立健全岗位目标体系的同时,要强化执行机构内部的监督职能,包括上级法院执行机构对下级法院执行机构的监督,做到层层把关,发现有消极执行行为时及时予以制止。坚持每月定期例会制度。针对少数执行干警缺乏为人民服务意识,思想作风不够端正,对待当事人态度冷漠,责任心不强,主动性不够高等问题,执行局全体干警应在每月第一个工作日的上午召开例会,在加强执行人员职业道德和廉政教育的同时,强化思想政治学习,并通报上月工作情况及布置本月工作,纠正在工作中存在影响执行工作正常开展的消极行为,提高执行干警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为民意识,避免产生消极、厌战情绪。
四、加强思想教育,树立宗旨意识,努力提高制止消极执行行为的自觉性。要从对案件、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不断对所属执行人员加强思想教育,紧密结合贯彻落实法院制订的工作细则,执行流程管理规定,执行工作考核办法等规定,使执行人员牢固树立办案为民的宗旨意识,增强执行期限观念,纠正执行工作中的拖延、推诿、懈怠行为,自觉地制止消极执行行为的发生,使执行工作走上良性循环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