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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阳法院:入赘女婿诉离婚 “气顺”彩礼得返还
作者:藏波  发布时间:2014-02-27 16:22:49 打印 字号: | |
  2014年2月25日,在泾阳法院执行局办公室内原籍商南县的执行申请人费某手握1万元案件执行款,激动的对执行法官说“感谢法官,不仅为我这个外乡人要回了彩礼,而且化解了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冤气,我再也没有思想包袱,可以重新面对未来的生活了”。至此,费某申请执行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执行法官的努力协调下,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

  费某与王某某于2012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3月12日在泾阳县民政局依法登记结婚,费某到王某某家入赘。费某曾通过介绍人分两次给付王某某5万元,一次是订婚时给了2万,另一次是结婚时给了3万。第一次给付的2万元是彩礼,其中包括给付“三金”费用,第二次给付3万元属给付结婚的花费。经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两人离婚,并由王某某返还费某彩礼人民币1万元。

  判决生效后,王某某未如期履行义务,费某遂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在办案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之时,王某某和其父亲讲述了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申请人的种种不事,并表示“彩礼可以返还,但申请人必须认错道歉,否则咽不下这口气”。鉴于此种情况,办案法官并未简单的强制执行了之。而是积极主动的与申请人联系沟通了解情况,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地引导其认识到自己在这段婚姻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并应当为给对方造成的伤害赔礼道歉。办案法官持之以恒的敬业精神深深感动了申请人,其表示愿意向对方道歉。最终,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消除因离婚造成的积怨,被执行人向申请人返还彩礼1万元。
来源:泾阳县法院
责任编辑:殷春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