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13日,长武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孔超犯盗窃罪一案,判处被告人孔超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长武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孔超与被害人胡xx系同村老乡。二人在长武县亭南煤矿工作期间,因被告人孔超曾知悉被害人胡xx银行卡存放地点及密码,便产生了盗窃该银行卡提取现金供其挥霍的贪念。2013年11月5日7时许,被告人孔超来到被害人胡xx租住的房内,趁胡xx不备,窃取胡xx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一张。随即被告人孔超持该卡利用其知悉的密码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现金12000元供其挥霍。作案后,被告人孔超将被盗银行卡放回原处。案发后,被告人孔超亲属主动退赔被害人胡xx全部经济损失
长武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孔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银行卡并使用,窃取他人现金12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孔超当庭自愿认罪,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