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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中院:法官的良心
——咸阳中院法官论坛第二期
作者:张凯  发布时间:2013-11-28 10:30:50 打印 字号: | |
  和朋友聊天的时候,因为我从事的职业原因,不由就会说起法官这个群体。朋友无由头的冒了一句:法官是个有信仰的群体。这似乎无心的言语,却让我这个有心的听者有了当头棒喝的感觉。这句话听过了很多遍,都快有了熟视无睹的麻木,但从一个非法律人士的口中听到他对法官作如此的评价,还是在自己的心中掀起一阵波澜。

  法律是法官的信仰,这是毋庸置疑的,但良心、良知同样也应当是法官信仰。良知是做人做法官的底线,是司法公正的灵魂和根基。我们对法官裁判思维等司法知识和技能的学习训练,有力推动了法官的职业化、专业化水平。同时我们又发现,再精密的逻辑、再高深的推理,如果离开了法官良知的保障,将是一无用处。因为他的司法技艺越强、玩弄诉讼技巧的能力越高,反而会使他在背离公平正义法律精神的道路上走得更远。良知是触摸法官内心世界深层次的东西,是比职业道德更具本原、更为根基的内在价值判断。古往今来,人类对法官司法良知的探讨一直是社会永恒的命题。中国博大精深的传统文化中有着异常丰富的关于良知理论的资源,如:“仁而爱人”、“三省吾身”、“厚德载物”等。尽管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对司法良知内涵和价值的阐释呈现差异性,但人类对良知的认识亦有共性成分,尤其是关于司法良知对法官公正裁判作用的共识,已成为东西方法律文化交流的共同语言,具有世界普适性的价值。法治社会,法律备受推崇,司法的功能愈加彰显。法官的裁判活动是一种决定他人命运的实践,民众把自己的财产、声誉乃至生死都托付给法官来裁决,当然对法官要求很高,期望法官有知识、有经验、有良知。就一个法官而言,他的专业能力固然重要,然而他的良知则永远是最重要的。

  一个完整的司法权的运行和实现过程应当包含这样几个要素:纠纷、程序、法律、法官。法官是任何一个完整的司法过程中最为核心和能动的要素;而在法官要素中,法官良知又是其灵魂,离开了它,司法过程定将无所作为。现代法治社会,纠纷的解决、正义的实现离不开法官的司法良知的参与;法律的发展完善也凝聚着法官良知的功劳;法官品格的完善和司法权威的提升,更是在法官对司法良知的不断倾听和反省中逐渐完成的。法官是否有良知,不仅仅是个人的私事,还影响着公众对法官职业、对法律正义的感受、认知和评价,是关系到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提高的大事。尽管人们对司法良知内涵的理解因视角和感悟的不同而各有侧重。但都认为司法良知不同于一般的社会良知,要比一般的良知有更高的要求。如对公平正义的坚守、对法律的忠诚信仰、对社会的责任意识、良好的职业道德及对司法裁量权的衡平等。公正、公平、正义、责任无疑是司法良知的核心价值和关键词,也是法律本身的基本要求和价值,是我们一直努力追求和致力实现的目标。

  法官的职业良知虽与一般人的良知有很大的不同,但法官的善良本性同样是司法良知构成的重要因素。司法良知是社会良知的升华,这种升华如果离开了作为人性最本真的善良将无法存在。我们暂且抛开司法良知中种种抽象的概念和高深的理念,历数司法应具备的诸多品质,可能最让人为之动容、最让人受到教益的就是善良了。如果一个法官连最基本的善良都没有,你还能指望他公正司法,去践行法律作为公正而善良艺术的使命吗?以善良为底线的司法良知会矫正过于理性而带来的教条和偏差。过分的职业化有时会产生思维盲点,使法官对社会情感的感受不够,产生冷漠,使法律抹上一层神秘的色彩,拉大法律同民众的情感距离。其实,有时法官的一个细小的举动,一句温馨的话语,都透露出法官体恤民情、推己及人的善良,会让当事人真切感受法院的公正与法官的品格,感受法官善良公正的品格给社会传递的法律之美。源于法官内心的这种善良远比空洞的说教更有力量,更有说服力。“法官是这个世界上最悲悯的人,善良和正义留住了他们如金子一般美丽的心灵。”通过法官的善良品格体现法官人性光芒与理性光辉,体现司法善和美的价值。

  法官需要被理解,因为法官是法律的代言人和正义的化身,理解法官就是对法律的尊重。法官也需要自我的理解,这种理解是对自身的关爱和认同。法官只有理解所肩负的使命和责任,才会对这个职业充满敬畏,激发一种职业的光荣感,用自己的知识和智慧给社会传递司法之美。而这一切都仰赖每个法官良知的觉醒,仰赖司法良知的共同养成。保持和提升司法良知,将使法律继续受到尊重,使法院继续成为寻求公正的圣地,使法官继续成为法庭的圣人。愿这一切成为我们共同的追求。
来源:咸阳中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