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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中院:播种善良
——咸阳中院法官论坛第二期
作者:张丽丽  发布时间:2013-11-28 10:18:24 打印 字号: | |
  一个社会最小的单位是人,人善则这个社会善,人恶则这个社会恶。郭沫若说过:一个人最伤心的事情无过于良心的泯灭,一个社会最伤心的现象无过于正义的沦亡。为了社会的公平正义,我选择了法官这个职业;听从内心爱的呼唤,又来到未成年人审判女子合议庭。经过数百起刑事案件的办理,看遍形形色色社会的万象,尤其接触了很多的少年犯后,我才深知,我们法官最需要的是一种良心,办案过程就是播种善良的过程。

  今天我想用具体的案例来阐述这次论坛的主题。我们庭受理的一位15岁未成年人犯抢劫罪的上诉案件,这个孩子在案件当中的具体情节是这样的:他是被其他同案犯叫去,并在他人指使的情况下仅仅实施了在被害人身上掏出1440元现金的行为,并且原审法院认定,这个未成年人在实施了此行为之后,就已经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并当场提出不想再干这种事情,他想回家。可就这样的情节,对于一个内心还非常善良、塑造空间还非常之大的孩子来说,一审法院却给出了三年有期徒刑的判决,案件的主审法官路晓娟在认真查阅完案卷材料之后,就意识到原判对该上诉人量刑过重,她立即与一审主审法官进行了电话沟通,你们猜?这个法官是如何回答的?他说,其实我们也知道这个量刑有些重,但是我们考虑到他的帮教条件不是很优越,如果对他判处缓刑的话,他的再犯罪可能性会很高,这样会给我们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多么荒唐的答案呀!为什么只有判处缓刑才是唯一的出路呢?为什么没有对他减轻处罚?难道就因为他不具备好的帮教条件,我们就要用三年的牢狱之灾对他实施帮教计划吗?这正是我们合议庭成员所疑惑的,仅仅就是这个原因,他们让一个已经失去父母,被七十多岁的爷爷、奶奶抚养长大的孩子再次陷入深渊,让他的人生雪上加霜。随后我们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认真的合议,那次合议的场景,让我至今都非常的感动,因为那不仅仅是简单的说说案件、论论法理,那是一场我们三人心与心的沟通与交融,最终我们达成了共识,我们认为,对于这个孩子来说,从整个案件可以看出,他还很善良,没有达到那种穷途恶极的地步,如果在这种情况下,让他在监狱中度过几年的光阴,那么我们可想而知,将来的他也许会更可怕,因为在他的内心,他觉得在他还没有丧尽天良的时候,我们没有给他重新做人的机会,他会仇视我们、仇视整个社会,那时候他的心理会严重的扭曲,这种扭曲,也许就是我们这一纸判决所导致的后果,因此,在考虑到他已经在看守所被羁押了九个多月后,我们对他做出了有期徒刑十个月的改判。路晓娟将此判决拿到我们张庭长处签发时,张庭长询问了我们改判的原因,当他得知我们改判的种种想法和原因时,他也被感动了。随后我们传来了这个未成年人的爷爷,他作为此案的法定代理人,我们对他进行了宣判,并向他承诺,我们将会把他的孙子作为我们长期的帮教对象,每一星期我们都会和他进行电话沟通,询问他近期的情况,如果他需要打工或上学,我们会尽自己最大的能力去帮助他。当他得知这个结果并听我们讲了这么一席话之后,久久未能言语,只是用那双粗糙的手在脸上不停的揉搓,那一刻只有我们最懂他的内心,待情绪稍有平静后,他对我们说了这样一句话,他说,这个结果是我万万没有想到的,因为我们在上诉时,别人都说,你既没钱,又没有背景,上诉到中院也是个维持原判,听了这番话后,我们底气十足的对他说,这件事,你不需要有钱,也不需要有背景,你只要相信我们,相信法律就行了。

  还有一个我们未判决的未成年人上诉案件,卷中对该未成年人的年龄显示了两个不同的时间,两个出生时间将决定他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在这样严肃的问题下,一审法院在证明该未成年人年龄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以他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出生年月日为定案年龄,像这种法律都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他们却做出了有悖于法律和不负责任的判决,那么我们作为二审法院应该怎么做呢?发回、改判都会影响到一审法院的量化考核,但作为一名法官,我们不能仅仅因为考虑改判率、发回率而让这些随意性较大的案件在我们的眼皮底下悄然生效,让这些判决随后引发更多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天理、国法、人情,法律不应当是冷酷无情的,他应是社会正义与人间善良之情的交融,作为一名法官,不仅要忠诚于法律、忠诚于这份职业,更要忠诚于善良的情感。

  我用在微信空间里看到的这样一段话来结束我今天的发言:每一个人一定要极尽自己所能及之事,让那些比你苦、比你难的人感受到这世上的阳光和美丽,这样的善良常常是播种,不意间,就会开出最美丽的人性之花来。
来源:咸阳中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