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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中院:用良知撑起司法公正的天平
——咸阳中院法官论坛第二期
作者:席晓颖  发布时间:2013-11-28 10:13:53 打印 字号: | |
  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我发言的题目是《用良知撑起司法公正的天平》。众所周知,近年来,接连出现的冤假错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公众在质疑司法公信力的同时,也在拷问着司法人员的良知。古人云:“徒法不足以自行”,仅有法律规定还远远不够,司法人员缺乏良知根本无法实现正义。作为人民法官,担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首先必须是一个有良知的人;其次,才是一个执法者。否则,公平正义就无法得到保证,司法的公信力更是无从谈起。

  良知是一种敬畏心,是内心深处对法律的一种信守。作为一名法官,我在为这神圣的职业感到自豪的同时,也深深的感到社会公众尤其是案件当事人对法官的不信任,对裁判结果的质疑,尤其是一些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案件,严重的损害了法官的形象和司法的公信力。究其原因,主要是没有在思想上牢固树立对法律规则的敬畏感,没有从内心深处信守法律,表现在执法过程中就是没有严格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就是例证。因此,作为人民法官,我深切的体会到,只有树立对法律的敬畏感,真正从内心信守法律规则,才能确保案件的公正裁判。为此,首先必须知法懂法,要先学一点,多学一点,学深一点,只有在全面了解和掌握法律的基础上,才能正确运用法律。其次,要作守法的楷模,法官作为法律的执法者,只有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才能要求当事人遵守法律,进而确保裁判的执行,树立法律的尊严和执法的公信力。再次,要严格依法办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真正把法律作为裁决矛盾纠纷的唯一标准,坚持依法办事,不为权力所扰,不为利益所动,不为人情所惑,敢于担当,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良知是一种责任心,是对所办案件的高度负责。法律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社会公共福祉的最终保障。正义不仅通过个案的判决来体现,而且整个社会的正义通过整个司法审判制度来体现,人民理解、尊重、信仰法律的习惯也是从对司法裁判的信服中产生。因此,司法判决的意义重大。从某种程度上讲,而司法判决的公正性取决于法官办案的责任心,法官责任心强,所办案件质量高,矛盾就得到化解,就促进社会和谐;反之,矛盾就得不到化解,社会就不和谐。据统计,目前社会上70%以上的上访案件都是涉法案件,有些矛盾在司法环节没有得到彻底解决,进而涌向党委政府部门,给党委政府部门的工作带来了严重的影响,这本身就是司法部门的失职,法院在其中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作为一名法官,只有对法律负责,对社会负责,对当事人负责,所办案件才能经得起历史的考验。这就要求我们在办案中要严格审查,不放过任何一个细小的的事实,不放过任何一个可疑的证据,真正通过办案实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

化解矛盾,促进和谐。

  良知是一种同情心,是面对社会弱者或受害者的一种恻隐之心。作为一个有良知的法官,同情心会促使他主持正义,保护弱势群体。例如我们在审理案件中,常常会遇到,在审理离婚案中,夫妻婚后与男方父母一起居住,并在男方父母原有宅基地上加盖房屋,离婚时由于夫妻财产与家庭财产混同,家庭的收入全部交给男方管理,女方想分割财产,没有证据该如何处理?再如一个男人在家苦苦支撑家庭,让略有些见识的妻子外出务工,几年后,妻子没把钱带回来,却带回第三者,在提出离婚的请求被拒绝后,却伙同新夫将这个老实的男人打了一顿后逃之夭夭,对此又如何处理?还有私生子女抚养问题,即便是进行亲子鉴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仍不愿意为孩子出抚养费,怎么办?这些活生生的案例,最终要得到妥善化解,仅仅依法判决还不够,还必须要求法官要有同情心,要能设身处地维护他们的利益,依据当地民风民俗,耐心做好说服教育工作,确保裁判的有效执行。

  良知是一种感恩心,是一种对社会,对人民的回馈之心。审判权源于人民,服务人民。人民是我们的衣食父母,我们只有严格执法,公正执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的办理中都能够感受到公平正义,才是我们对人民群众的最好回报。这就要求我们在办案中始终坚持群众路线,用群众的立场、观点和角度去思考问题,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难,真正关心群众疾苦,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对待生活,要知足知止,始终保持一颗平常心,不攀附权贵,不贪图不义之财。现实中,一些个别身处高位的法官,为饱一己私欲而贪赃枉法、为所欲为,最终落得个锒铛入狱、身败名裂的下场。到头来才明白一个最简单的道理,自由才是人生最大的幸福和财富,但是,已经悔之晚矣。因此,作为裁判权的法官,要时刻牢记,审判权是人民赋予的,是为人民服务的,不是为个人谋私利的工具。只有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不以权谋私,不徇私枉法,遵从自己内心的良知,才能食之有味、睡得安寝、活得踏实,才能快乐工作,快乐生活。

  总之,作为一个法官,一定要有对法律的敬畏之心,真正信守法律规则,秉承司法理念,严格依法办案;一定要有对职业高度负责的精神,通过办案化解矛盾,真正为群众排忧解难,为党和国家分忧,促进社会和谐;一定要有对受害人和社会弱者的同情心,真正的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一定要有对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恩之心,真心为人民群众服务,关心群众疾苦。只有真正将 “忠诚、为民、公正、廉洁” 贯穿于我们执法办案中,才能切实的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我

们的审判职能,才能真正对得起我们的良知。
来源:咸阳中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