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4年1月1日开始,根据上级法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今后包括兴平法院在内的各级法院在司法统计上,将取消过去长期实行的报表年与自然年不相一致的制度,取而代之的是将公历一个自然年确定为司法统计年时间段,如此以来,人民法院所受理案件和审、执结的案件将在时间上还原其本来的面貌,即实时对所受理的案件进行编号,按照审限要求进行考核,从而提高每月、每年的均衡结案度,提高审限内执、结率,提高简易程序适用率,以更好地节省司法资源,为审判工作走群众路线提供制度支持,也使司法统计结果更权威、更便捷,使其科学化水平得到长足提高。
以往,全国法院系统司法统计 “报表年”与“自然年”不相一致,即“报表年”把每年的11月16日至来年的11月15日作为一个司法统计的时间段,虽然也是12个月,但人为的把自然年作了切割,其结果是导致受理案件时特别是到第四季度编号比较混乱,甚至为了提高结案率而将本报表年内所受理的案件处理为下一个报表年内的案件,这样以来不但使逐自然月、逐自然年统计不可能,也给司法统计工作带来许多麻烦,对审判、执行工作也带来许多不利影响,特别是对司法统计数字准确性考量以及审判执行工作数量、质量的比较,都造成一定的不便,也使司法统计工作与社会其他领域衔接形成一定冲突,其不尽合理、不尽科学的地方显而易见。
兴平市法院院长安腾若要求院机关各业务部门、各基层人民法庭特别是负责司法统计工作的审管办,要适应新的形势和新的制度,及时、准确、真实地完成刑事、民商事、行政、审判监督、执行和其它司法统计工作所要求填写的各种数据,为推进人民法院建设做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