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上午,咸阳市秦都区法院在该院公开宣判辖区首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以被告人张海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初,被告人张海泉参加了以“香港爱联国际有限公司”为名的网络传销组织。 此后,张海泉以投资“香港爱联国际有限公司”进行慈善活动为名,进行网络传销活动,要求投资者分别以2500元、5000元、10000元不等的金额缴纳会员费,并以发展新会员数量的多少作为返还收益标准,且宣称可以免费参加旅游,诱骗已入会会员发展下线。截止2013年6月15日,张海泉已向下发展传销人员三级以上,发展下线人员30名以上。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海泉组织领导以投资公司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发展人数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遂作出上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