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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农村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审理中的难点及对策
作者:王煜  发布时间:2013-12-26 10:00:20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物质生活水平普遍提高,农村外出打工人员逐年增多,农村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也逐年增多,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受到很大冲击。婚姻家庭纠纷如不能得到妥善处理,其后果不仅仅是婚姻破裂,家庭解体,更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大隐患。同时,法院在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也遇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疑难问题。笔者结合自己农村基层法庭的一些审判实践,对新形势下农村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难点问题及对策谈一些肤浅看法,抛砖引玉,以期为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尽自己应有绵薄之力。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农村以离婚为主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逐年上升。就笔者所在的农村基层法庭而言,2011年婚姻家庭案件51件,占民事案件的30%;2012年74件,占民事案件的50%;2013年127件,占民事案件的57%。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俨然成为农村基层法庭的“重头戏”。离婚案件的增多,造成离异子女增多,给社会造成不安定因素,其危害性不容忽视!

  造成离婚率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传统婚姻观念的变化。随着义务教育的普及,有一定文化基础的新时代农民更容易接受新的思想观念,婚姻自由意识增强,过去被认为“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传统婚姻家庭观念已发生了深刻变化。其次,随着经济的发展,大多数农民都有外出打工的经历。他们走出封闭的乡村,外出打工不仅提高了收入,同时开阔了眼界,增长了见识。当其认为原有婚姻是一种“不幸”时,往往认为自己有权利、有能力、有机会去追求新的幸福。另外,进城务工也使农村女性有了与男性平等工作的机会,从而使其经济上相对独立,减弱了对男性的依附。加之对婚姻自由、妇女权益保护、聘请律师维权等政策和法律知识有一定了解,增强了其冲破“不幸”婚姻追求个人幸福的勇气。我庭近3年受理的离婚案件中,女性主动提出离婚的比例高达70﹪多,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二是草率结婚、缺乏经营婚姻的技巧。现在的农村,大部分婚姻仍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形成的,自由恋爱所占比例较少,甚至有的当事人在见面几天后就匆匆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双方相处时间短,婚姻基础差,在没有完全了解对方的情况下草率登记结婚,婚后不久一方或双方外出打工又无法培养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容易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另外,80后、90后的年轻人个性鲜明,在婚姻生活中稍有分歧便草率提出离婚,视婚姻为儿戏,缺乏经营婚姻的技巧。三是家庭暴力是导致婚姻瓦解的另一重要原因,且这类离婚案件在农村有增无减。由于受封建思想、文化的影响,夫权思想在农村仍比较严重。特别是在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时,不少人无视妇女的独立人格,动辄对妻子辱骂殴打。随着法制建设逐步推进,妇女在潜移默化中也有了朦胧的法律意识,在自已不堪忍受的情况下,她们开始诉诸法院,希望通过法律摆脱不幸。同时,这类案件即使在法庭主持下调解和好,往往经过一段时间后,家庭暴力再次发生,当事人又会再次起诉。四是“婚外情”也是导致离婚案件增多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婚外情是近几年困扰婚姻家庭关系的一道解不开的畸形情结。在农村,因婚外情导致一方起诉离婚的比例也越来越高。部分外出务工者自身道德观念不强,家庭责任感差,加之有的夫妻分居时间较长,共同交流机会减少,缺乏必要的沟通,久而久之感情疏远。这时,他们往往抑制不住外面花花世界的诱惑,见异思迁,极易引发婚外情。同时,留守在农村的一方或耐不住寂寞,或知道另一半不忠后产生报复心理,或家庭负担太重不堪忍受,也往往容易冲破道德底线,导致家庭破裂。

  2、当事人提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困难。离婚案件涉及的主要是人身关系,尤其是感情方面的事,是人内心的思想活动,只有当事人本人最清楚,别人只能从一些表面现象去推测。加上人们大多奉行“宁拆一座庙,不拆一桩婚”的思想,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人是比较困难,即使有些案件事实众所周知的,也没有人肯愿意出来作证。因此,在证实夫妻感情破裂方面的证据主要是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其他相关的书证和证人证言比较少。这样在审判实践中就出现了一种现象,那就是当事人往往举不出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被判决不准离婚,当事人只能等待6个月之后再次提起诉讼,直至解除婚姻关系为止。我庭审理的农村离婚案件中,就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当事人起诉两次或两次以上,将第一次离婚诉讼作为铺垫,专为第二次离婚诉讼时打基础。如此不但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也在目前法院审判资源紧张的情况下浪费了审判资源。

  3、无过错方获得损害赔偿率极低 。在婚姻纠纷案件中,无过错方请求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比较困难。违反《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导致离婚的多,但 大部分通奸、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过错行为具有很大的隐蔽性,要利用合法手段取得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极为不易。事实难以认定,赔偿权利当然就难以实现。

  4、农村家庭对婚生子女的抚养权相互推诿较为严重。对于有亲生子女的离婚类案件,子女的抚养权如何处置往往是案件双方争执的重要焦点。这种争执不但但表现为双方争取子女的抚养权,还经常表现为双方推脱子女的抚养权。有些当事人怕离婚后带着孩子不好再找,要求孩子由对方抚养,有些当事人以自己没有抚养能力为借口要求对方抚养孩子。对于孩子的抚养费,有的人也是百般推脱,能少拿一分是一分。殊不知,双方当事人在此段失败的婚姻解脱的同时,深深伤害的是孩子幼小的心灵,能生却不愿抚养的道德沦丧最终伤害的是亲生骨肉,以致于毁了孩子的一生。

  5、彩礼返还存在弊端。在农村离婚案件中,彩礼返还问题一直是个比较敏感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这和彩礼的性质及农村的风俗习惯有关。在《婚姻法解释二》出台之前,各地法院在彩礼性质的认定及返还问题上处理不一致,有的法院将男方在婚前所给付的彩礼一般按赠予处理,不存在返还的问题;有的法院按照农村习俗,根据双方当事人结婚时间长短酌情予以返还。

  《婚姻法解释二》出台后,对彩礼返还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该解释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因查明属于以下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中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笔者认为,该解释前二项规定易理解和操作,但第三项规定太过笼统,不易操作也不科学,给审判实践操作带来了混乱。理由是:一是该条规定采取的是“不问过错原则”,即不问当事人离婚存在的过错,只要离婚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就应予以返还,反之,就不予返还。实践中,一些案件双方结婚时间较短,由于离婚时男方生活条件较为富裕,女方便可不予返还彩礼。这对男方来说显失公平,也会给一方借婚姻之名,行骗财之实提供了可乘之机;二是该条规定不管当事人结婚时间长短,也未说明是全部返还,还是部分返还,存在蔽端。农村女方一般是用男方的彩礼来购置婚前财产,这些财产随着时间延续会损坏或消失,双方结婚若干年后,这些财产的价值会很大程度的降低,要是再让女方返还男方的彩礼,对女方而言也显失公平;三是该条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也不易操作,无法用具体统一的标准去衡量,给付人在离婚时是否能够达到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也不易掌握,从而会给法官造成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因此,笔者认为需要对该规定加以修改。

  6、对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处理不一致,保护不力。在国家农业政策调整后,土地利益越来越受重视。在农村离婚案件中,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请求已越来越多,且情况复杂,难以处理。有的人认为,当事人承包的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土地经营权手续亦是政府核发的,故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法院不应予以处理,而应由政府处理;有的人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属于民法调整范畴,法院应予以处理;还有的人认为应有条件地予以审理,即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对承包土地经营权产生争议后,经当事人协商或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可在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中予以确认,达不协议的,不予处理,亦应由政府处理。由于上述认识和理由的不一致,造成了处理上的千差万别,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因此需要规范和统一。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

  笔者认为,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立法上的缺陷,也与离婚案件自身性质和农村的风俗习惯、社会环境有关。要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应采取以下对策予以完善:

  1、加强法制宣传,在广大农村推行婚姻价值观的道德教育。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家和万事兴”,离婚案件增多所带来的负面效应和社会危害不可低估。要大力推行婚姻价值观的道德教育,倡导符合道德伦理的婚姻价值观,摒弃影响婚姻和睦的不健康因素,帮助农民树立和形成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以建立良好而美满、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控制离婚率的增长。

  2、建立多元化调处化解婚姻纠纷机制。法官要多与当事人沟通,了解他们内心真实的想法。通过与妇联、社区、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司法所等基层组织的配合,以及当事人的亲属、律师的参与,耐心做夫妻双方的思想工作,改进沟通方式,帮助双方化解矛盾,鼓励夫妻双方努力维系婚姻家庭关系。即使通过调解双方未能“破镜重圆”,也应当尽量通过调解将离婚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3、法官应注重行使释明权,把当事人举证和法院调查有机结合起来。笔者认为,法官要注重行使释明权,针对农村广大农民法律意识薄弱的特点,要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明确告知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及举证范围,列举出离婚案件当事人应在哪方面提供证据,如何收集和提供证据,引导他们举证。要把民诉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举证原则和法院调查取证有机结合起来。法官必须克服“坐堂问案”的思想,主动询问当事人相关事实,使双方的主张、证据存在的矛盾暴露出来,以便引导当事人举证。法院审判追求的终极目标是实体公正,而不仅是程度公正。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线索,因自身原因不便于收集的,应指导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法官在收集证据时,必要时应到基层组织、左邻右舍进行调查,以便掌握案件的真实情况。

  4、降低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门槛,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无过错方实现损害赔偿困难的原因,既有举证难的因素,也有立法上的缺陷,要解决这些问题,一是对证明“与他人同居”这一事实采信上要从宽把握,不应过于苛刻。在无过错方举出初步证据和损害后果后,应由对方就该初步证据作出合理解释,或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没有过错行为,否则推定其存在过错。另外,因该种情形公开取证的难度很大,因此无过错方提供的证据一般都是偷拍或偷录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精神,这些证据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法院在审理时应予以采信。

  婚姻关系不是单纯的财产关系或契约关系,而是一种复杂的社会关系或伦理关系。夫妻关系中一方对对方享有绝对的、排他的、专有的感情寄托及性权利,这些是构成婚姻大厦的基石。现实生活中,有的人虽未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但与婚外异性保持着经常的不正当性关系,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夫妻感情,是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最大杀手。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无过错方应享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因此,笔者建议,应将“与婚外异性有性关系的”情形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范围,以便加大对无过错方权利的保护。

  5、建议修改关于彩礼返还的相关司法解释。笔者上文分析了《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存在的蔽端,认为这种不分当事人的过错、不管结婚时间长短、采取一刀切的做法不符合农村婚姻彩礼返还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婚前给付,离婚时男方要求返还的,应区别不同情况对待。要考虑当事人双方的过错程度,引入过错责任原则;要考虑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考虑当事人的经济承受能力,酌情予以返还。如结婚未满一年的,可判决返还大部分彩礼;结婚未满二年的,可判决返还少部分彩礼;二年以上如无特殊情况的,一般不应再予返还。也许有人担心这样会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尺度取决于法官的自身素质及对法律的认识,可通过提高法官素质等途径解决,但不能因此以牺牲一方应得的利益而保护另一方不合理的利益。因此,笔者认为应将该项修改为:“婚前给付,离婚时给付人请求返还彩礼的,应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当事人结婚时间长短及当事人的经济状况,酌情予以返还”。

  6、应加大对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享有的权益,就是占有、使用、收益的权益,即为用益物权,在夫妻离婚时,这一用益物权应是可分割的。因此,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应对涉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予以审理,以保护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我国农村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因各地发包的方式不同,当事人承包土地的时间与婚姻关系成立的时间不一致,造成了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承包土地经营权分割难度加大,情况复杂。在处理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1)农村妇女已实际耕种土地,但未与发包方签订农业承包合同,亦未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不能用司法权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当事人就实际耕种的土地要求分割的不予支持。对于婚后另一方户口尚未迁入,因其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主张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亦不应予以支持;(2)对于签有土地承包合同或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在处理时,要强化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按照共有物的分割之民法原理进行分割。如果承包土地在分割后无损于其经营价值,则可按照承包户各成员的份额进行分割,同时考虑到子女抚养、当事人的身体状况及经济能力等因素,合理进行分割。如分割有损于其经济价值,则应将承包土地归一方经营,另一方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我国现时处于社会转型期,经济社会发展还不十分平衡,在广大农村逐渐走向富裕的同时,离婚率也不断攀升。如果处理不好婚姻家庭问题,必然会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离婚本质上虽然是个人问题,但从当下全局、法院审理案件的角度来看,已远远不再是简单的个人问题,而是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为维护农村社会的长远发展、社会稳定,应当广泛搭建社会多元化处理家庭纠纷机制,多方面、多角度处理婚姻家庭纠纷。作为主要审理离婚案件的基层法庭,更要协调好各基层机构和组织,搭建好处理家庭纠纷的大舞台。基层法官要不断加强自身理论修养,从当事人角度出发,着眼于维护社会大局和谐稳定,努力提高办案技能,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来源:乾县法院
责任编辑:殷春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