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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县法院:人民陪审员制度之我见
作者:梁锐  发布时间:2013-11-28 11:22:12 打印 字号: | |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多种社会需求合力催生的结果,承载了推进司法民主、维护司法公正、强化司法监督、提高司法公信力等多种期望,在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实践中担负着重要的角色。但是,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由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不完善,影响和制约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本文特就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情况谈一点个人看法,仅是自己的一孔之见,极不深刻又不全面,提刚携领挂一漏万,不足之处,多提批评意见。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变化

  (一)乾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2003年2月13日--2007年10月18日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产生以及首期选任工作情况: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共二十条。第二十条规定:本决定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行使审判权,对审判工作进行监督的重要体现。是促进法院依法办案,公正执法,推进民主法治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颁布后,乾县人大常务委员会高度重视,及时作出相应的部署,县法院等有关部门作出相应的安排,提出了具体的实施意见,依据选任工作的程序要求就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数量、推荐、申请等相关事宜向社会进行公告。社会各界对此反映强烈,通过积极报名,单位推荐和个人申请共筛选32名。按照有关条件,兼顾多样性原则,经过多方沟通和协商,最终确定15名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提交人大常委会研究讨论。2005年5月24日乾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任命15名人民陪审员。此次这十五名人民陪审员有以下特点:一是文化程度较高。其中有大学学历5人,占总数的33.3%;大专学历7人,占总数的46.7%;高中3人,占总数的7%。二是年龄结构合理。老、中、青相结合,以中青年为主,其中35岁以下4人,占总人数的26.70%;35至45岁8人,占总人数的53.3%;45岁以上3人,占总是的20%。三是具有典型性和广泛性,15人中县级部门2人,乡镇机关2人,教师3人,国有、民营、个体工商业3人,农民2人,人民团体1人,人大代表2人,妇女代表2人。这些人基本代表了我县的方方面面,各个阶层。四是政治素质高,热爱法律,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平时喜欢钻研法律,为人正直,适合于人民陪审员工作的需要。

  (二)乾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2007年10月18日--2012年1月9日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变化以及开展工作情况:

  1、乾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9年10月20日任命18名人民陪审员(在上届人员的基础上增补3名)

  2、2008年4月份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专题来乾县调查人民陪审员制度落实情况。

  3、2009年在开展“人民陪审员宣传月”活动中,我们邀请人民陪审员、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座谈会,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共同探讨任命陪审员制度今后的工作方向。

  4、2009年乾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院长报告:2008年全院共受理各类案件1542件,结案1424件。结案率为90%,与去年相比上升5.5%。我院任命的15名人民陪审员在工作中认真负责,能积极履行法定职责,通过参与30余件各类案件的审理,特别是在其独立主持调解下,使6件案件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有效化解了矛盾纠纷,提高了司法透明度,促进了司法公正。

  5、2007年10月19日乾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法院工作报告过去五年法院工作中有如下总结:

  五年共受理各类诉讼和执行案件6284件,审理和执结5703件,结案率91%,比上届提高5.5%。其中受理各类诉讼案4792件,审结4484件,审结率92.5%,受理执行案1492件,执结1219件,执结率为82%。(未提到人民陪审员陪审情况)

  6、2012年1月7日乾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法院工作报告对过去五年工作中有如下总结:

  五年共受理各类案件8225件。结案7653件。结案率为93%,上诉案件264件,上诉率为3.5%,二审发还改判43件,服判息诉率为96.5%,调解、撤诉、执行和解结案4388件,发放司法建议156件,采纳并反馈结果141件,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782件。

  (三)乾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2012年1月6-9日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变化以及社会需要情况:

  1、2012年全年共结案1864件,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106件。

  2、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5月23日召开人民陪审员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确立两年内实现人民陪审员数量翻番的基本目标。会议提出,进一步扩大人民陪审员的规模,可根据这一“倍增计划”,按照本单位法官人数2倍的比例增补,各级法院要不断提高人民陪审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注意提高基层群众特别是工人、农民、进城务工人员、退伍军人、社区居民等群体的比例,确保基层群众所占比例不低于新增人民陪审员的三分之二。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要求和法院的工作实际,结合换届,2013年我们对人民陪审员进行了重新选任。根据《乾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民陪审员试行办法》,这次选任就人民陪审员的名额、选任条件、程序等相关事宜向社会公示,历时两月,采取由单位推荐和个人申请的方式,严格条件,立足县情,兼顾行业、性别、年龄、学历、辖区人口、案件数量,确保人民陪审员来源的广泛性、代表性以及参与案件的的可行性,共选任五十二名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提交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会议研究讨论。2013年8月7日乾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任命52名人民陪审员。这次选任的五十二名人民陪审员有以下特点:一是学历结构。其中研究生学历2人,大学学历20人,大专学历10人,中专学历5人;二是年龄结构。35岁以下6人,35至45岁之间18人,45岁以上28人;三是人员组成。其中县级部门7名,企业人员4名,个体工商户2名,教师3名,镇(社区)干部5名,妇联、共青团、工会各一名,金融系统2名,退休干部3名,农民11名(含两委会人员6名),其他4名。

  3、2013年截止11月,共审结各类案件2224件,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225件。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人民陪审员履职比率太低

  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至今,大多数人民陪审员在认识、观念和实践方面表现为不太积极。

  下面举例可以看出陪审率高不高:

  1、2007年10月19日在乾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时任乾县法院代院长马健龙做法院五年来的工作报告时通报:五年来,共受理各类诉讼执行案件6284件,审执5703件。

  2、2012年元月7日在乾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时任乾县法院代院长任建章做法院五年来的工作报告时通报:五年来,,共受理各类案件8225件,结案7653件。

  从十年来法院审结的案件数量来看共审结各类案件13356件。平均每年一千多件。对法院仅有40名审判人员来说那确实超负荷在工作,思想压力、精神压力太大。

  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情况来看:

  1、2009年乾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院长工作报告反映:2008年全院工受理各类案件1542件,结案1424件。而人民陪审员参与30件。

  2、2012年元月7日在乾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时任乾县法院代院长任建章做法院五年来的工作报告时通报:五年来,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782件。

  从十年来法院审结案件数就有13356件,就人民陪审员参与来看不足千件。但是,这里要说明的是人民陪审员数量是法官人数的二分之一。

  (二)职能作用发挥不到位

  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至今,人民陪审员职能作用发挥不到位。未达到预期目的。大多数陪审员普遍存在“陪而不审”、“合而不议”、“忙而不来”现象。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只注重参与,停留在“陪审”上,一言不发坐在审判庭上,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虽然赋予了与职业法官同等的权利,然而他们大多对法律不太熟悉,有明显的依耐性心里存在,仅仅做一名陪坐在审判台上的观众,庭审活动完全由审判长一人来完成。另外,庭审活动结束在案件合议中,大多没有观点可言,仅仅是在合议记录上签字,这种现象普遍存在。还有一种情况,认为自己是兼职,大多基层案件都是本乡本土群众,怕得罪人。因此,人民陪审员制度从实践上来说,仅仅是一个面子工程,形式主义,给执法活动戴上好看漂亮的花环。另有一种现象,根据《决定》第四条的规定,法院选任的陪审员大多是各行各业精英代表人物,一般集中在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里,也就是说这些人员一般都具有固定的职业,而且这些人员往往又是单位的业务骨干,有的还具有一定的领导职务,是单位中所谓的大忙人。让这些人担任人民陪审员,很难保证他们有充裕的时间和精力参与案件的审理。有的人民陪审员在初次开庭时尚能按时到庭,但以后的开庭和宣判却不能保证按时到庭,法院要么临时更换合议庭成员,要么拖下去,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判效率。对法院庭审参与总是“忙而不来”。致使陪审员的管理无从下手,在管理上根本谈不上完善、健全和发展。

  (三)陪审员待遇问题,很难保证参与陪审。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待遇问题一直是一个比较现实的问题。《决定》对于陪审员在陪审期间的收入、交通、伙食等予以规定,但是,在实际落实中执行不到位,按照当地生活水准支出的费用在大多数人民陪审员眼里微不足道。在他们思想里陪审员的经济待遇对他们来说没有多大吸引力。往往他们关注的是人身保障和政治方面的待遇更多一点。加之陪审员都是兼职工作,各人有其自己的职业,参与陪审有时会顾此失彼,在很大程度上法院也存在怕麻烦不愿请的思想。顾虑庭审活动不能正常进行,影响法院自身在群众中的满意度。所以人民陪审员的参与陪审工作由于待遇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很难保证积极参与陪审。

  (四)“大众化”与“职业化”之间的矛盾。

  古人云“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是要靠人来实施和执行的。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两者最大的区别不难看出就是“专业化”与“大众化”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相容的的问题。法官的准入门槛与人民陪审员的准入门槛就“专业”来说,不在一个档次,就法律思维如何统一,两者要同台演出这不是难为人民陪审员吗?他们的发言权,在处理个案中的话语权有意义吗?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在全民普法进入“六五”的今天,大凡成年人多少知道点法律常识这点有司法行政部门的功劳,但是要完整系统的处理一宗案件,绝非易事。为何最高法律机关多年来一直强调法官的职业化、专业化,就是考虑案件的质量与效率和人民群众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保障需求。比如一起案件,在处理时人民陪审员就案件处理不发表提问和意见,败诉一方就把问题看在法院一方。认为法院偏袒对方,一家说了算,人民陪审员只是做做样子,即使法官公正处理,未必群众满意。这样会不会导致人民群众对司法公信力的质疑。科学而又合理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一个国家司法权力运行良好的必要条件。

  三、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几点建议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参与审判,见证法治进程的一项重要活动。这项制度的实施是民主法治的具体体现。为了使这项制度得到很好地贯彻落实,以下谈个人几点意见和建议:

  (一)从立法方面进行健全和完善:

  人民陪审员制度既然是一项司法制度,就应该确立他的社会地位,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应该确立这项制度的宪法地位。使人民陪审员制度这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参与审判,见证法治进程的一项重要活动成为中国特色得到社会的重视、民众的公认,从而很好地贯彻落实。

  (二)积极落实人民陪审员各种待遇:

  关于人民陪审员待遇问题是全面贯彻这项制度的核心关键。《决定》对于陪审员在陪审期间的收入、交通、伙食等予以明确规定。更重要的是提高和保障人民陪审员的政治待遇和人身权利,只有经济、政治、人身等基本权利保障到位,才可真正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健康发展。

  (三)切实加强人民陪审员培训

  要切实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目的和作用,就要解决“大众化”与“职业化”相融合的问题,毕竟陪审员相对法官来说只是“门外汉”是这项制度是不是能够很好发挥作用的又一关键。要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处理和驾驭庭审的功能作用,必须加大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力度。可以通过平时的座谈、观摩、学习、交流、参与等形式,提高他们实际驾驭庭审的能力,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参与司法实践中的业务能力,使司法民主让每一个人民群众“感受到”、“能摸到”。 公正、廉洁的职业品德是一名法官、人民陪审员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系统专业的法律教育和法律专业知识是一名法官人民陪审员正确行使审判权的基本要求,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社会阅历是一名法官人民陪审员解决纠纷的必备素质。在上述三个条件中,除专业知识可以在大学教育中完成外,职业品德和实践经验都必须在实践工作中经过较长的时间来历练和养成。

  综上,笔者认为,人民陪审员制度应从立法上予以重视和确认,制度上更应详细、具体,更具有可操作性,应在不断的探索实践中逐步健全和完善,以期使这项制度真正成为具有中国特色能推进中国民主法治进程的重要制度。
来源:乾县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