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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都法院:关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程序和实体问题探讨
作者:张丹  发布时间:2013-11-21 08:45:13 打印 字号: | |
  【摘要】

  担保物权的法律和社会价值主要体现在保障债权的实现及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专门规定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特别程序。本文拟就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审查的实体和程序问题进行初步分析,以期使该类型案件的审理明确化、具体化,且具有实际可操作性。

【关键词】

  实现担保物权 实体 程序 审查

  实现担保物权是当事人实现其实体权利的重要方式。从实体法上分析,其适用范围主要集中于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方式为债权人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具体为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从程序法上看,现行《民诉法》专门规定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特别程序,该程序对于及时实现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减少申请人的诉讼负担具有积极意义。

  一、担保物权的范围及种类

  1、担保物权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担保物权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该条明文规定了担保物权的范围,同时给予当事人充分的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可以说,只要是具有给付可能的债权都可以约定在担保物权的范围内。

  2、担保物权的种类

  ①抵押权。所谓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包括一般抵押权、动产浮动抵押和最高额抵押权。

  ②质权。所谓质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包括动产质权、最高额质权和权利质权。

  ③留置权。所谓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程序审查

  新修订的《民诉法》认真总结了民事诉诉法实施的经验,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社会发展的新需要,科学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着眼于提高诉讼效率,注重及时、高效解决民事纠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应运而生。《民诉法》第十五章的特别程序中,在第七节专门规定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相关规定集中在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

  《民诉法》第一百九十六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从该两法条我们可以看出,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程序审查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1、申请(启动该程序)主体。根据《物权法》和上述法条的规定,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以实现担保物权的主体为:担保物权为抵押权时,申请人为抵押权人;担保物权为质权时,申请人为质权人与出质人;担保物权为留置权时,申请人为留置权人与留置债务人。

  2、管辖法院的确定。根据上述法条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应当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从级别管辖角度看,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全部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从地域管辖上看,应当由担保财产所在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一般动产来说,由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没有多大争议。但是对于车辆、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来说,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呢?笔者认为,对于这几类特殊动产,财产实际所在地、财产登记地和担保物权登记地的基层人民法院都享有管辖权,申请人可以自由选择,否则,不利于当事人实现担保物权。

  对于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对于以这几类担保财产作抵押担保的,实现其担保物权应当由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该抵押权登记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审理方式。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施行一审终审,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审理期限为三十日或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笔者认为这里的审判员应当包括审判员和助审员。

  三、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实体审查

  人民法院对申请人的申请是否准许的实体判断依据是什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笔者认为,申请人申请的实体法依据主要是以下三个方面:

  1、担保物权的有效存在。对于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对于质权担保来说,双方应签订有质押担保合同,且债务人将质押物实际交付给债权人;对于留置权来说,留置权人应占有留置财产。

  2、债务履行其届满或发生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二者具备其一即可,且债务未受清偿。双方约定有履行期限,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履行债务不符合法律规定或约定。双方约定的履行期届满而债务人未按期履行债务,鉴于此属于消极事实,仅由申请人提出主张即可。

  3、人民法院对实现担保物权纠纷相关证据的审查主要集中在合同、登记证明、占有状态等相关证据上,必要时应当在财产所在地实地调查。对主债权的确定,除对合同进行审查外,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调查相关事实并通过听证等程序询问当事人。
来源:秦都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