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关于经济行政法的定性,经济法学界和行政法学界长期以来持不同观点。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经济行政权出现的问题日益增多,对经济行政法的性质进行探讨也实属必要。鉴于对经济行政法性质的分歧主要是经济法与行政法属于何者的争论,本文通过阐述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经济行政法的特征以及对现有几种学说的分析,最后得出经济行政法是行政法的分支这一结论。
关键词:经济法 行政法 经济行政法 行政权
一、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在理论上之所以存在着经济行政法属于经济法还是行政法这样的定位分歧,正是因为经济法与行政法存在着密切关系,所以分析二者的联系与区别是研究经济行政法性质的前提。
(一)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
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二者的调整对象密切相关。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为促进市场经济协调、稳定和健康发展,而对其进行宏观管理和调控所产生的经济关系。[ 赵华:《经济法与行政法在何处重合》,载《行政与法》,2004年7月。]这种经济关系实际上是由于国家干预经济而形成的,国家干预的重要手段就是行政权的介入。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力的取得、行使以及对其监督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社会关系的法,它着重调整行政权与其他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利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 应松年:《行政法学新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其目的在于保障行政活动的正常运行,进而维护包括经济秩序在内的社会秩序。具体而言,相较于行政法,经济法涉及的经济领域层次更深、范围也更广。但无疑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都涉及了经济内容,都分担着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这也是二者发生碰撞之处。
其次,二者调整经济关系时均需国家权力的作用。在市场经济背景之下仍然需要政府权力介入经济领域,原因就在于市场失灵的存在。市场在资源配置和经济活动中起着基础性的和主要的作用,政府只能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运用国家公权力对经济领域进行必要的干预。在经济法中,虽然“权力意识”不如行政法鲜明,却仍将“政府之手”伸进经济关系中,对市场主体给予必要的限制、监督和引导。行政法则是创设、规定、监督、制约行政权之法,所以它对政府管理经济的行为进行规制,并在特定情况下对经济生活实行强制管理。
再次,对管理经济而言,二者存在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经济法重在事先设定政府的经济管理职权和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行政法重在规范行政机关经济管理的过程并保证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实现。[ 杨成刚,胡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断点和交点》,《信阳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年3月。]这就意味着政府的经济管理权在实体上由经济法进行调整,而在程序上行政机关的经济管理权需要受到行政法的监督、制约和规范。
另外,二者的联系还表现在,经济法在调整手段和责任制度等方面借鉴了行政法的一些方式。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二者在调整对象上有差别。虽然经济法和行政法在调整对象上均会涉及到经济领域,但是侧重点却不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重在经济管理中的经济性内容,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的手段是否正确,有着特定、具体的经济内容,属于实体性的。经济法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具有极强的政策性,其目的是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行政法则无法深入到经济运行中去,它重在调整行政主体的设定和行政职权的行使。它更加关注国家干预经济的手段在运用的过程中权力是否被滥用,并以行政程序来监督行政权力的行使,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不受来自行政权力的侵害。
其次,二者的调整手段不同。经济法在调节经济运行时,为了社会总体利益也会运用行政性强制手段,如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处罚等,但经济法主要采用的还是间接的调整方式,主要利用经济手段,充分发挥经济杠杆的作用,并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等经济法独有的调整方式。行政法则主要运用直接的调整方式,如将行政处罚等行政手段直接作用于管理对象。
再次,二者的价值取向不同。经济法体现和保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是以社会为本位的,并且经济法在调整经济关系时行政性权力是依附于其他经济主体的权利的。行政法则是以国家为本位的法,维护国家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并追求国家政治生活的规范和进步。具体而言,经济法的实施追求的是,它所执行的特定的社会经济政策目标得到全部或部分的实现,整个社会经济呈协调有序持续发展的状态;而行政法实施要追求的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民主化、法治化,即依法行政。[ 项黎宁:《经济管理中经法与行政法区别邹议》,载《现代商业》。]
最后,二者还存在着合理性与合法性,实体与程序,内容与形式等侧重点的差别。
二、经济行政法的特征
经济行政法是调整国家经济行政主体在运用行政权调控、监督、干预、管理市场经济运行的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体。[ 王克稳:《经济行政法之论》,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4期。]简而言之,经济行政法就是规范政府干预经济的活动的法律。其特征表现在:
(一)经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管理关系。
在市场经济和法治国的背景下,政府管理经济的活动必须在严格的法律约束下进行。政府对经济干预的缘由是在市场经济下市场失灵的存在,但是政府权力具有天然的扩张性,必须受到来自法律的规制,以防止政府失灵,并维护其他经济主体的合法经济权益的实现。经济行政法正是对政府的经济行政活动予以规制的法律规范。
(二)经济行政法的价值有一般价值和特有价值两种。
首先,经济行政法的一般价值是秩序和效率。它既维护经济运行秩序又维护权力运行秩序,可以说“经济行政法是经济领域的行政秩序”。[ 张浩虹:《经济行政法价值论》,载《经济与法》,2010年年第8期。]行政主体和经济主体在经济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政府通过行政行为能够间接推动资源的优化配置。其次,经济行政法的特有价值是经济效益和管理效益。经济行政法对经济活动主体进行干预、计划、监督、指导和支持,而且政府从宏观调控出发,约束经济活动主体。这些能够避免非理性的经济活动主体为单纯逐利造成资源浪费和市场混乱,让经济行政法起到规范经济活动主体的效益。经济行政法是对国家管理行为的规范,具体而言是对经济行为中的行政行为的规范,是行政管理权在经济领域的体现。
(三)经济行政法上政府干预经济的手段是经济行政行为。
这其中既包括诸如:政府投资、政府采购、政府拍卖、政府补贴等私法性质的行政行为,又包括公法性质的经济行政行为如:行政合同、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的方式和经济行政立法、经济行政计划、行政征收、经济行政处罚等强制性行为,既有抽象行政行为又有具体行政行为。
三、经济行政法的性质:部门行政法
目前关于经济行政法的法律属性的论争基本在经济法学界和行政法学界展开。经济法学界往往认为, 经济行政法是与行政法相并列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行政法只是经济行政法形成过程中的一个渗透因素,并且从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来排斥行政法学界对经济管理关系的研究。但事实却是:在政府控制经济活动的过程中,经济法的任务和主要目的是控制市场竞争,保障经济秩序;行政法的任务和目的是控制行政权力,保障经济自由。[ 何建华:《对经济行政法几个问题的探讨》,载《理论探索》,2003年第5期。]我认为经济行政法的性质是行政法,是行政法的分支,理由在于:
(一)经济行政法的产生基础是市场失灵和法治国家的确立。
在目前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对于整治市场失灵而言,最有效的手段就是行政权力的运用。由于行政权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而且具有广泛性、主动性、强制性、单方性、自由裁量性等特点,它能够更有使有关经济活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得到更有效的实施。经济行政法产生、存在与发展的环境是现代市场经济需要国家倚重行政权,利用行政权的优势对其干预;同时又要控制行政权,防止行政权对其干扰。[袁 勇,朱淑娣:《经济行政法涵义评析》,载《当代法学》,2005年5月,第3期。]因为在法治国家的大环境下, 必须将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和管理纳入法制的轨道,以防止国家权力被滥用。行政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优先原则、比例原则与信赖保护原则等基本原则,必须运用法律手段对行政权力进行规制。经济行政法正是对政府管理经济的经济行政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部门。
(二)经济行政法的核心是调整经济行政权与经济权益的关系。
因为设置这种行政权的目的在于政府规制涉及经济领域的行政行为,与社会关系中的经济关系密切相关,可以称之为经济行政权。这里的经济行政权是可以涵盖在一般行政权如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等之中的,只不过将与经济管理有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类型化更利于对这一类的行政行为进行规制。
(三)经济行政法的调整手段属于行政行为。
国家运用行政权力对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经济权益关系进行调整,而行政权作用的方式是多样的, 但这些权力运作的不同方式在法律属性上是共同的, 它们都属于行政法律行为。虽然各类经济行政行为均有自己的特殊之处,但都可以归于一般行政行为的类别之中,如经济行政许可适用行政许可法、经济行政立法包含于行政立法的内容之中,它们都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另外,在经济管理活动中,行政权的行使所引起的争议属于行政争议,需要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
从以上论述中,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经济行政法的目的、调整对象、调整手段、价值目标等,都与经济法存在冲突,却符合行政法的基本特点。而这些正是区分不同法律部门的标准,所以我们得出经济行政法属于部门行政法这一结论。
结语:
1992 年我国正式宣布开始实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以市场而不是计划作为经济发展、资源配置的基础成为一致共识。从此,对经济行政法性质的研究也愈显必要。对此,国内外许多学者也有着不同的观点。本文试图从经济法学与行政法学的关系入手对其进行分析,认为经济行政法属于行政法的分支。但对该问题的研究还不够深入,需要进一步的探讨和论证。
参考文献:
[1] 应松年:《行政法学新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
[2] 王克稳:《经济行政法基本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4月版。
[3] 赵华:《经济法与行政法在何处重合》,载《行政与法》,2004年7月。
[4] 杨成刚,胡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断点和交点》,《信阳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年3月。
[5] 项黎宁:《经济管理中经法与行政法区别邹议》,载《现代商业》。
[6] 王克稳:《经济行政法之论》,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4期。
[7] 张浩虹:《经济行政法价值论》,载《经济与法》,2010年年第8期。
[8] 袁 勇,朱淑娣:《经济行政法涵义评析》,载《当代法学》,2005年5月,第3期。
[9] 何建华:《对经济行政法几个问题的探讨》,载《理论探索》,2003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