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基层人民法院派出法庭所审理的案件中,大多数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生活在农村,文化层次低,法律意识较为淡漠,法官在办案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让人无奈的事情,是否能够妥善处理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判效果。
2013年10月17日,永寿县人民法院常宁法庭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李涛在永寿县豆家镇信用社基金会存款3000元,基金会向其出具存折。2001年,李伟向李涛借此3000元存折,偿还了自己在豆家信用社的贷款。之后,基金会倒闭,资不抵债,许多债权没有得到清偿。2003年,李伟还给李涛1000元,剩余部分李涛多次向李伟催要未果,李涛遂诉至法院,要求李伟偿还欠款。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当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被告对欠原告2000元及利息没有异议,但称自己手头紧,需要回家筹钱。当天的调解笔录内容如下:该调解内容应于2013年11月4日前履行,否则协议无效;若未按照调解内容履行,则调解无效,定于2013年11月4日上午9点在常宁法庭开庭,原告不到庭按撤诉处理,被告不到庭按缺席审理。开庭当日,原告没来且电话关机,法院遂裁定按撤诉处理。11月11日,在给原告送达裁定书时,对方火冒三丈,他说:“我不知道啥是调解,啥是开庭,我只知道法庭说了事,是不能变的,我在家里等你们通知我领钱。”面对这样的回答,办案人员面面相觑。后经大家协商后一致认为:造成这样的结果,是因为群众的法律素养低,也有办案人员不够细心的责任。所以该案既不能按撤诉处理,也不能另行开庭,最好的处理办法就是调解。之后,办案人员找到村委会,在村干部的协助下,从几十年的邻里关系出发,再次分别向原被告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使案件重新得以调解,原告因为意识到自己的原因导致事情变得复杂,于是也积极做出了让步,被告遂同意当即兑付案件款,该起纠纷得到了彻底处理,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官感言:面对当事人,尤其是法律素养较低的当事人,不能简单地论理说法,适当的时候应该采取合适的方式化解矛盾,这是最重要的。(文中人物均为化名)